重要公告-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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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2361號 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如下:(一)不動產達可使用狀態且已利用,並有合理之投資報酬率者,可認定為即時利用並有收益。
但不包括以素地作為停車場、出租廣告或搭建其他未經合法編釘門牌號碼建物使用之情形。
(二)前款所稱合理之投資報酬率以不動產出租率達百分之六十(出租面積/持有面積)且年化收益率(年化收益/帳面價值)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