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国民中学学生成绩评量补充规定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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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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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国民中学学生成绩评量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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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
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三、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
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
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
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
「註」
四、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
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五、前項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過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之評量;
總結性評量,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後,為了解學生學習成就之評量;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人際關係困難,作為個別輔導與補救教學依據所進行之評量;安置性評量,指依據學生之學習表現與需求,評估特殊性向能力,提供適切安置所進行之評量。
六、學生成績評量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等領域。
七、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依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各學習領域內容、活動性質及評量原則,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筆試:由教師依能力指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評量之。
(二)口試:就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
(三)表演:就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實作:就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作業:就各種習作評量之。
(六)報告:就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之。
(七)資料蒐集整理:就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之。
(八)鑑賞:就資料或活動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九)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實踐:就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檔案評量:就學習過程中之重要相關資料彙整後評量之。
(十二)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情形、成果及行為表現,作自我評量與比較。
(十三)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行為或作品相互評量之。
(十四)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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