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国民中学学生成绩评量补充规定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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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 ... 首页 文档工具 更多 搜索文档 新客立减13元 客户端 看过 登录 台北市国民中学学生成绩评量补充规定 免费 3.1分 (超过70%的文档) 38阅读 4下载 5页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 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三、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 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 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 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

「註」  四、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 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五、前項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過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之評量; 總結性評量,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後,為了解學生學習成就之評量;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人際關係困難,作為個別輔導與補救教學依據所進行之評量;安置性評量,指依據學生之學習表現與需求,評估特殊性向能力,提供適切安置所進行之評量。

  六、學生成績評量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等領域。

  七、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依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各學習領域內容、活動性質及評量原則,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筆試:由教師依能力指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評量之。

 (二)口試:就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

 (三)表演:就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實作:就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作業:就各種習作評量之。

  (六)報告:就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之。

 (七)資料蒐集整理:就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之。

 (八)鑑賞:就資料或活動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九)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實踐:就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檔案評量:就學習過程中之重要相關資料彙整後評量之。

  (十二)自我評量:學生就自己學習情形、成果及行為表現,作自我評量與比較。

 (十三)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行為或作品相互評量之。

 (十四)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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