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教育部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督導考評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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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為督導及考評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情形,特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成立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專案小組(以下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督導考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6年07月05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一)字第1100067789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1101018第五點、第六點及附表修正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附表_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成效評核表.odt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及考評本部及所屬機關(構)   、學校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評對象:   (一)本部相關單位。

  (二)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以下簡稱委外)之   方式如下:   (一)整體業務委外:將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之整體業務委外,或      將現有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二)部分業務委外:      1、內部事務或服務:將機關(構)、學校內部事務或對外提        供服務之業務,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如資訊、保全、清潔        、環境綠化、事務機器設備、公務車輛、文書繕打等業務        。

       2、輔助行政:各機關(構)、學校得視需要將業務委託私人        ,使其居輔佐地位,從旁協助執行部分管制性業務。

四、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部分業務委外案件,均授權由各機關(構   )、學校自行辦理。

五、考評組織:   (一)本部為督導及考評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業務委託民間      辦理情形,特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      施要點成立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委外專      案小組),每年定期召開會議督導及審議,並由本部主任秘書      擔任會議主持人,秘書處、終身教育司、高等教育司(以下簡      稱高教司)、人事處、綜合規劃司(以下簡稱綜規司)、技術      及職業教育司(以下簡稱技職司)、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以下簡稱師資藝教司)、會計處、法制處及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以下簡稱資科司)各指派副主管一人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指派一級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一人出席      開會,無副主管之單位由專門委員代表;單位代表任一性別比      例不得少於全體單位代表人數三分之一。

  (二)幕僚業務,由人事處負責;下設四分組,分工如下:      1、本部及所屬機關:由人事處主政,秘書處及資科司協同辦        理。

本部所屬機構:由終身教育司主政,師資藝教司及綜        規司協同辦理。

     2、本部所屬國立大專校院:由高教司主政,技職司及終身教        育司協同辦理。

     3、本部所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由國教署主政。

  六、考評方式:   (一)自評: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應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完      成「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成效      評核表」(如附表)之自評部分,送各分組辦理複評。

  (二)複評:各分組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辦理複評時得邀      請相關學者專家參與,必要時並得辦理實地考評;各分組亦得      自行決定改採書面審查方式為之。

  (三)本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召開委外專案小組會議確認考評      結果。

  七、考評指標:   (一)委外成效之考評指標,應包括效益評估相關數據(例如節省之      人力及經費)及顧客滿意度等量化指標與履約管理情形、營運      狀況及績效、服務品質等非量化指標。

  (二)自評時應檢討並列述應委託民間辦理而未委託項目之評估。

八、經費: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九、獎勵及改進:經考評後,對推動業務委外績效卓著達九十分以上者,   應予獎勵;推動委外成效不佳未達六十分者,應督導其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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