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駐外單位與外貿協會駐外單位分工合作要點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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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或外貿協會(以下簡稱貿協)之駐外單位(以下簡稱駐外各單位),均需承辦駐外經濟機構工作項目表所列之工作,並就不同業務分別向國內主管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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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同一城市或地區並設有經濟部及貿協駐 外單位時,其工作之劃分除依上述工作項目表規定者外,依下列原則 處理: (一)外商查詢貿易機會之處理: 1.駐外各單位均應即時回應外商查詢之貿易機會,以爭取時效。

貿易機會之處理流程統一採用貿協建置之國外買主客戶關係管 理系統,除完整鍵入外商採購資訊外,亦須於該系統之回函管 理功能即時推介適合國內廠商予買主。

2.前目系統之操作,由貿協提供中英文使用手冊,並協助輔導駐 外各單位人員操作各項功能。

3.同一城市或地區並設有經濟部及貿協駐外單位時,應由貿協駐 外單位為主辦單位並回覆處理,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協辦單位。

如貿協駐外單位遇有投資查詢案件或獲悉潛在赴臺投資機會時 ,應函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並迅速轉知 經濟部駐外單位辦理。

4.駐外單位之買主洽邀及貿易機會執行績效,由貿協按季提供統 計表予貿易局作為考核參考。

(二)國內廠商查詢案件之處理: 1.同一城市或地區僅有一個駐外單位時,在處理國內廠商查詢商 機案件時,一律以本身名義對駐在國有關單位行文,並答覆廠 商,其處理情形併列入工作月報。

2.同一城市或地區並設有經濟部及貿協駐外單位時,應由貿協駐 外單位統一處理並復,如統一處理有困難,應由該二單位協調 處理方式並報貿易局備查。

經濟部駐外單位收到國內廠商查詢 案件時,除即移送貿協駐外單位外,並應即函覆廠商說明已轉 請貿協駐該地單位處理。

貿協駐外單位答覆廠商時,應敘明係 依據經濟部駐外單位移文辦理,並將復文副知經濟部駐外單位 。

(三)海外商情之蒐集: 國內各機關派駐國外單位應積極蒐集駐在國經貿、財政、金融等 之政策、法令措施、統計,尤其注重與我貿易有關之各項進出口 管制、匯率、關稅、配額等資料,暨貿易機會以外之個別產品商 情,及駐在國產業政策、投資環境、法規資訊簡介等,並視內容 之屬性、重要性及時效性,以公文、電郵、商情網路上傳、航郵 等方式及依下列原則陳報國內相關單位,駐外單位間亦宜進行資 訊之交換與分享: 1.貿協駐外單位蒐集資料及商情一律函報貿協處理,其屬駐在國 總體經濟、貿易法令、貿易障礙、進出口管制、關稅變動、貿 易統計、匯率、配額等資料並應檢附附件副知貿易局。

2.貿易局收到前目資料時,應依其資料內容分函有關政府機關及 民間工商團體參考;貿協收到前目資料時,應依其內容予以發 布或整理研究分析後編刊出版,分送業者參考。

貿易局及貿協 利用前目資料時,應註明資料來源。

(四)商展及訪問團之協助及接待: 貿協參加駐在國商展,廠商自行參加駐在國商展、貿協及各工商 團體籌組貿易訪問團赴駐在國訪問及廠商個別赴駐在國拓銷等, 依下列原則辦理: 1.在駐在國有貿協單位者,由貿協主辦,同一城市或地區設有經 濟部駐外單位時,並應通知該單位以資聯繫及協助。

貿協在首 次通知其駐外單位辦理各項拓銷活動時,亦應副知經濟部駐外 單位。

2.在駐在國有經濟部駐外單位而無貿協單位者,由經濟部駐外單 位負責辦理。

(五)外國政府官員或工商界人士之訪華: 1.外國政府財經官員訪華,不論有無邦交,駐外單位一律函報貿 易局辦理。

2.外國工商界團體或重要工商界人士訪華,不論有無邦交,駐外 單位一律報貿協或相關公協會主辦,並副知貿易局,但由政府 機關邀請者,不在此限。

(六)貿易糾紛: 駐外各單位接獲駐在國廠商有關與我廠商貿易來往發生貿易糾紛 或其他需我政府協助解決案件,得備文連同有關文件逕送貿易局 處理。

(七)偽標產地及涉及智慧財產權侵權: 駐外各單位接獲我國廠商產品涉嫌仿冒商標、侵害專利或偽標產 地案件,應逕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臺北市辛亥路二段一八五號 )查究,並副知貿易局及相關駐外單位。

(八)商務會報功能之加強: 1.為加強在同一國家或地區之駐外各單位分工合作,得由經濟部 視需要指定一駐外單位主管為總協調人,成立某地區或國家商 務會報,定期召集貿協駐外單位協商年度工作計劃、當地市場 拓銷、國內訪團接待安排、協助國內廠商爭取國外政府採購標 案、協調貿易糾紛等事宜,並將結論或建議報送貿易局並副知 貿協。

2.貿協駐外單位向貿協函報年度工作執行計畫及月、季或年執行 成果時,應副知主管轄區之經濟部駐外單位。

二、貿易局對貿協及工商團體推廣工作之協調及處理: (一)貿協辦理各項國外推廣活動應加強與經濟部駐外單位聯繫。

(二)貿協應於活動辦理完畢時,請參加廠商填報問卷,將相關統計數 據併檢討及建議事項,按月提報於工作報告彙送貿易局備查。

三、同一城市或地區僅有貿協駐外單位而無經濟部駐外單位,或僅有經濟 部駐外單位而無貿協駐外單位,或兩者皆無之分工: (一)同一城市或地區僅有貿協而無經濟部駐外單位,由貿協承辦駐外 經濟機構工作項目表所列之工作。

(二)同一城市或地區僅有經濟部駐外單位而無貿協駐外單位,由經濟 部駐外單位承辦駐外經濟機構工作項目表所列之工作,貿協宜協 助經濟部駐外單位在駐在國推廣貿易及協助提供相關資訊。

(三)同一城市或地區均無經濟部或貿協駐外單位,依經濟部暨貿協駐 外單位轄區劃分表之轄區劃分原則辦理。

倘有窒礙難行處,則應 召開會議重新修訂經濟部暨貿協駐外單位轄區劃分表。

四、經濟部駐外單位擬自行辦理推廣貿易工作之相關活動,其支用之經費 ,原則由各駐外單位年度工作計畫申請商務專案經費支應,如有特殊 情況,得由駐外單位專案向貿易局申請。

五、為強化經濟部與貿協駐外單位間橫向聯繫合作關係,經濟部及貿協雙 方之間宜多做意見分享及交流,加強彼此間的合作及分工,並課以共 同達成各年度我國出口至駐地成長目標之責任,俾利經貿業務推動。

貿協駐外單位辦理各項經濟部委託之拓銷活動前,宜與經濟部駐外單 位進行意見交換,以確保拓銷活動成效。

經濟部駐外單位於人力、經 費及時間許可下,於活動辦理期間應積極赴現場實地考察,以利於每 年年終提出整體拓銷活動之檢討及下一年度駐地拓銷工作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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