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739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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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係依契約以第三人之資格為被保人保證代被保人履行,本身既未 ... 列印時間:111/07/1805:3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相關判例 友善列印 相關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739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1. 裁判字號: 79年台上字第2015號 裁判日期: 民國79年09月21日 要旨: 所謂職務保證,乃保證人與僱用人約定,將來被保人之職務行為致生損害 於僱用人時,由保證人負賠償責任之從契約。

其效力僅向將來發生。

當事 人間如無特別約定,對於僱用人於訂約時,業已發生之損害,保證人不負 賠償責任。

2. 裁判字號: 69年台上字第2080號 裁判日期: 民國69年07月03日 要旨: 民法上所謂保證,為債權人與保證人間之契約。

本件合作社社員與合作社 債權人既未締結保證契約,自不發生民法上之保證責任問題。

至合作社法 第四條第二款所謂保證責任,係指社員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額為限負其 責任而言,合作社於其財產(包括社員已認繳之股款)不足清償債務時, 得在社員所認保證金額內追繳,以供清償,合作社之債權人要無依據該條 款規定逕向保證責任社員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之餘地。

3. 裁判字號: 69年台上字第1676號 裁判日期: 民國69年05月30日 要旨: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 人,為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

本件被上訴人公司係以某報之出版 發行等為業務,而非以保證為業務,自有上開禁止規定之適用。

且所謂不 得為任何保證人,非僅指公司本身與他人訂立保證契約為保證人,即承受 他人之保證契約,而為保證人之情形,亦包括在內。

4. 裁判字號: 58年台上字第3420號 裁判日期: 民國58年11月14日 要旨: 保證債務之成立,並非債務之承擔,主債務人之債務不因有保證人之故, 而失其存在。

合夥債務亦不因有保證人之故,其合夥人即可免負民法第六 百八十一條對於不足之額之連帶償還責任。

5. 裁判字號: 52年台上字第3055號 裁判日期: 民國52年10月11日 要旨: 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 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定之。

第一審「 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項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事 件,其提起合法與否,自應依刑事訴訟法予以判斷。

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 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係依契約以第三人之資格為被保人保證代被保人 履行,本身既未為侵權行為,且亦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故不應許對 保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6. 裁判字號: 51年台上字第2789號 裁判日期: 民國51年10月18日 要旨: 職務保證原有專屬性,除有特約或特殊情形外,保證人之責任因其死亡而 消滅,蓋此種保證於保證契約成立時,被保人尚未有具體的賠償之債務, 必待被保人發生虧損情事後,其賠償之責任始能具體確定,而遺產繼承, 應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狀態為準,倘繼承開始時,被保人尚 未發生具體而確定之賠償義務,則此種保證契約自不在其繼承人繼承範圍 之內。

7. 裁判字號: 廢50年台上字第341號 裁判日期: 民國50年03月03日 要旨: 上訴人為一合夥組織之商號,為人保證雖不在其營業範圍,第其本身既亦 以營利為目的,則於開業時當亦難免覓取他商號主體人以商號名義為其納 稅保證,而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主體人為他商號之納稅保證人,又為主管 財稅機關之財政部所採取,則上訴人商號為他商號之納稅保證,縱難認屬 普通營業範圍,而依特殊情事,亦可認為係營業上之行為,其保證亦非當 然無效。

8. 裁判字號: 49年台上字第2637號 裁判日期: 民國49年12月31日 要旨: 本件契約係職務保證性質,與一般之金錢債務保證不同,其保證書所載「 保證擔任職務期間操行廉潔,恪遵法令暨貴公司各種規章,倘有違背情事 或侵蝕公款、財物及其他危害公司行為,保證人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並負 責指交被保人及照數賠償之責」字樣,如係對於被保證人職務行為致損害 於被上訴人時,負賠償債責任之意思,即為獨立負擔之損害賠償義務,非 無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適用。

9. 裁判字號: 49年台上字第1709號 裁判日期: 民國49年09月02日 要旨: 保證契約係基於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之信任,若主債務人有所變更,除已 得保證人同意外,尚難謂其仍負保證之責。

10. 裁判字號: 48年台上字第922號 裁判日期: 民國48年06月27日 要旨: 民法所稱保證契約之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之 責,與票據法所稱支票之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之情形不同。

故 簽名於支票而為背書者,應依票據法之規定負背書人之責任,執票人即不 得僅憑支票上之背書,而主張背書人應負民法上之保證責任。

11. 裁判字號: 46年台上字第163號 裁判日期: 民國46年02月09日 要旨: 對保與否,並非保證契約之成立要件。

上訴人不得以對保過遲,為免負保 證責任之論據。

12. 裁判字號: 42年台上字第624號 裁判日期: 民國42年05月22日 要旨: 當事人於本契約外為確保其契約之履行起見,同時或事後另以契約訂定違 約金之給付,依其內容給付只以違約為條件,並非有預定賠償損害之性質 ,其本契約之保證人於該契約苟未經簽名認可,或有經其同意之證明,縱 該保證人於本契約經已拋棄其先訴抗辯權,亦不負連帶給付之責任。

13. 裁判字號: 廢22年上字第426號 裁判日期: 民國22年01月01日 要旨: 債務之承擔與保證債務不同,保證債務,為於他人不履行債務時代負履行 責任之從債務,該他人仍為主債務人,故除有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外,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 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債務之承擔,則係債務之移轉,原債務人已 由債之關係脫退,僅由承擔人負擔債務。

故承擔人縱令曾與原債務人約明 將來清償債務之資金,仍由原債務人交付承擔人向債權人清償,亦不得以 之對抗債權人。

14. 裁判字號: 廢22年上字第495號 裁判日期: 民國22年01月01日 要旨: 保證債務之存在以主債務之存在為前提,主債務人所負債務縱有一部未經 清償,而該部分已由債權人免除,因而主債務全部消滅者,保證債務當然 隨之消滅。

15. 裁判字號: 廢20年上字第1197號 裁判日期: 民國20年01月01日 要旨: 保證債務契約,係保證人與債權人約明於主債務人有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時 ,代負償還責任之契約。

16. 裁判字號: 廢20年上字第217號 裁判日期: 民國20年01月01日 要旨: 主債務人逃匿無蹤並已無可執行之財產,則保證人自應依契約本旨履行義 務,不得拒絕。

17. 裁判字號: 廢19年上字第159號 裁判日期: 民國19年01月01日 要旨: 保證人之責任,須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始代為履行。

18. 裁判字號: 廢19年上字第1838號 裁判日期: 民國19年01月01日 要旨: (一)政府任何機關與人民或商號發生私經濟關係,均應受私法之適用。

(二)保證契約之成立,本不以作成書據為要件,雖無書據而有其他證明 方法,足證其契約成立者,亦應發生效力。

19. 裁判字號: 廢19年上字第1897號 裁判日期: 民國19年01月01日 要旨: 商號經理人或夥友為人蓋章作保,除經號東同意或追認外,無論有無特別 習慣,其效力皆不及於號東。

20. 裁判字號: 廢19年上字第347號 裁判日期: 民國19年01月01日 要旨: 保證為債權人與保證人間締結之契約,依契約一般之原則,非得相對人之 同意,不能解除。

21. 裁判字號: 廢17年上字第437號 裁判日期: 民國17年01月01日 要旨: 保人狀具隨傳隨到字樣,係聲明該當事人奉法院傳喚屆期必到之意,該當 事人如有不到情事,固應由保人對法院負責,並非對於相對人之債務加以 保證,擔負賠償之責。

又保人除自己具名於保狀外,縱蓋有合夥舖號圖記 ,該舖號其他之合夥人,自不能與具名人同負保人之責。

22. 裁判字號: 廢17年上字第715號 裁判日期: 民國17年01月01日 要旨: 合法成立之保證債務,苟無正當免除責任之原因,則於主債務人無力清償 之時,債權人無論何時得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債務,並不因債權人不即行使 權利,而遂生義務消滅之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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