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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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使用吊掛式搭乘設備時,不得改變起重機伸臂之長度。
14.十分鐘平均風速超過每秒七公尺(每小時二十五公里)、暴風雨、雪、冰、冰雹或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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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109年09月07日修正)
5
五、雇主使勞工使用搭乘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搭乘設備部分:
1.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應妥予安全設計,並依規定於事前將其構造
圖、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
構簽認,效期屆滿或構造有變更者,應重新簽認。
2.對於搭乘設備之載人作業,應依據作業風險因素,事前擬訂作業
方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如附件五)
,使作業勞工遵行。
3.指派適當人員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等措施,
隨時注意作業安全,相關表單紀錄於作業完成前,應妥存備查。
4.確認起重機所有之操作裝置、過捲預防裝置、過負荷預防裝置、
防脫裝置等安全裝置及制動裝置等,均保持功能正常;搭乘設備
之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構成有害結構安全之損傷;吊索
等,無變形、損傷及扭結情形。
5.起重機載人作業前,應先以預期最大荷重之荷物,進行試吊測試
,將測試荷物置於搭乘設備上,吊升至最大作業高度,保持五分
鐘以上,確認其平衡性及安全性無異常。
該起重機移動設置位置
者,應重新辦理試吊測試。
6.作業範圍下方應設置圍欄,並標示禁止人員進出。
7.搭乘設備應下降置於地面或安全處所後,方得進出。
8.搭乘設備之使用不得超過最大荷重或限載員額,並嚴禁非作業人
員搭乘。
9.搭乘設備僅限於乘載作業所需之人員及工具,且應能保持可靠安
全。
10.起重機進行升降動作時,勞工位於搭乘設備內者,身體不得伸出
設備外。
11.起重機載人作業時,應指派指揮人員負責指揮,無法指派指揮人
員者,得採無線電通訊聯絡等方式替代。
作業進行中,操作人員
不得擅離操作位置,並應隨時注意操作狀態,有危險之虞時,應
隨時停止作業。
12.搭乘設備不可作為人員、材料或廢棄物等之運送,作業人員禁止
攀越扶手離開搭乘設備到施工位置。
但因作業需要,必須裝載易
燃液體、氧及乙炔瓶等物品時,應正確安全地與人員隔開存放,
且不得超過工作所需。
13.裝載易燃液體時,應攜帶合適之滅火器。
14.使用直結式搭乘設備時,應將安全母索掛置於起重機伸臂頂端等
安全處所,並使勞工確實佩戴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
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鉤掛在安全母索上;使用吊掛式搭
乘設備時,應將安全索掛置於吊鉤槽輪上方及搭乘設備之安全位
置,使勞工確實佩戴符合國家標準CNS14253-1同等以上規定之
全身背負式安全帶,並鉤掛於搭乘設備上。
15.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查時,應備妥搭乘設備及其簽認報告等相關
資料,供代檢機構查核,並登載於檢查合格證背面記事欄。
(二)起重機操作部分:
1.搭乘設備(含懸掛裝置)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重量
,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額定荷重之百分之五十。
2.起重機應置於水平堅硬之地盤面;具有外伸撐座者,應全部伸出
。
3.搭乘設備下降時,採動力下降之方法。
4.起重機載人作業進行期間,不得走行,並應採低速及穩定方式運
轉,不得有急速、突然等動作,並隨時保持於控制狀態。
5.當搭載人員到達工作位置時,該起重機之吊升、起伏、旋轉、走
行等裝置,應使用制動裝置確實制動。
6.捲揚用鋼索及懸吊用鋼索之斷裂荷重與搭乘設備自重加上積載之
最大荷重和之比值(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
7.起重機之操作桿應具自動返回中立位置之控制,並使動作中止。
8.起重機如吊舉物有自由落下控制,應具鎖住功能(棘爪裝置)。
9.搭乘設備之作業如低於起重機之支持地面,應裝有下極限開關。
10.以搭乘設備進行作業時,起重機禁止同時吊舉其他物件或作其他
用途。
11.搭乘設備直結於起重機伸臂端者,連結部分應為原廠設計及製造
之組裝構造,或經專業機構簽認合格。
直結方式涉及熔接或變更
伸臂者,應經檢查機構變更檢查合格。
12.直結式搭乘設備安裝後,應確認插銷或各連結元件已進入定位並
固定良好。
13.吊掛式搭乘設備或直結式搭乘設備於吊升中,禁止旋轉起重機。
另使用吊掛式搭乘設備時,不得改變起重機伸臂之長度。
14.十分鐘平均風速超過每秒七公尺(每小時二十五公里)、暴風雨
、雪、冰、冰雹或影響人員安全之其他不利氣候下,不得使用搭
乘設備。
但以直結式搭乘設備於十分鐘平均風速未超過每秒十公
尺(每小時三十六公里)情況下從事作業時,如安全無虞者,不
在此限。
15.發生緊急事件或起重機動力供給故障時,雇主應備有可安全放下
搭乘設備之措施。
顯示附件圖表附件五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從事作業安全檢核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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