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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二修正條文. 第五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 首頁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下載專區 常見問題 English 關於公報 公報瀏覽 公報查詢 網路資源 會員專區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台內民字第1010307327號 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二條文。

附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二條文 部  長 李鴻源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二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

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第五條之二            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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