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是否可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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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舉例說明,108年度查核某補習班其他所得申報案件,發現其列報獨資負責人領取之薪資支出100,000元及伙食費24,000元,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 ... X 訊息 關閉 x 首頁 > 訊息公告 > 新聞稿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是否可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 訊息公告 網站公告 新聞稿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 就業資訊 影音專區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活動公告 統計指標 國債最新訊息 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 核心業務 ::: X 轉寄好友 「*」為必填欄位 *寄件者(必填) *收件者(必填) *郵件內容(必填) *驗證碼(必填) 重新產生驗證碼 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是否可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與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時,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支出及伙食費用。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此外,依前揭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與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其所得之查核,準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108年度查核某補習班其他所得申報案件,發現其列報獨資負責人領取之薪資支出100,000元及伙食費24,000元,因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釋函規定不符,該負責人之薪資及伙食費不予認列為補習班之費用。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申報各項費用時,有關薪資支出及伙食費之列報,應確實依照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剔除補稅。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聯絡人:陳靜香主任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00撰稿人:許宏鵬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65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9-09 更新日期:2021-09-09 點閱次數:1916 (New)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訊息公告 網站公告 新聞稿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 就業資訊 影音專區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活動公告 統計指標 國債最新訊息 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 核心業務 服務園地 國庫服務資訊 賦稅服務資訊 關務服務資訊 國有財產服務資訊 促參服務資訊 國際財政服務資訊 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 檔案應用 出版刊物 民眾常見問答 財政雙語詞彙 與民交流區 財政法規 各稅法令函釋 財政主管法規系統 法規預告 國庫法規 賦稅法規 關務法規 國有財產法規 促參法規 訴願法規 訴願及促參申訴知識分享 財政及貿易統計 公告訊息 統計發布預告 統計資料庫 稅務行業標準分類 財政及賦稅統計 進出口統計 性別統計 其他業務統計 分析與研究 視覺化專區 統計出版品 相關統計網站 主題專區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房地合一稅2.0專區 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專區 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 反避稅專區 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 內部控制專區 廉政專區 遊說法資訊專區 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 性別主流化專區 消費保護 節能減碳專區 採購資訊 財政績優獎勵專區 兩公約宣導專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 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聯絡資訊一覽 機關首長簡介 沿革組織職掌 部內各單位、部屬機關(構) 財政史料 政策與計畫 本部111年重要施政 重要施政要聞 本部已採行之重大措施 健全房市相關措施 重要措施 研究發展 施政計畫 施政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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