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峰瑞專欄】做展覽的人:從「策展」定義之亂,談機構化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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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策展的資格認定,注意力往往聚焦於片斷生產(論述、行政執行、推廣)與藝術社群的認可(展歷、經歷、人際),偏向條件式的定義也註定了策展的窄化 ... 典藏ARTouch專欄.許峰瑞專欄 對於策展的資格認定,注意力往往聚焦於片斷生產(論述、行政執行、推廣)與藝術社群的認可(展歷、經歷、人際),偏向條件式的定義也註定了策展的窄化,而忽略了「策展作為創作」的根本內涵;我們應該確實打破「策展人的生產僅為展覽」的觀念,去看待「策展」在「機構」內的文化生產。

「機構策展人」並不會導致策展生態傾斜,導致生態傾斜的是「策展人的機構化」,也就是當策展人們因生活壓力而至機構發展後,能否在機構中平衡個人與組織分工的期待,並維持策展獨特的批判力與思考。

  許峰瑞 2020.10.06 「策展很簡單,難的是在哪裡策劃一個展覽。

」   藉由這句破綻百出的話可以帶出一些問題,一是展覽的生產是否等同於當前認知的策展?只需要一個空間、藝術家和一篇「論述」即為「策展」?二是展覽展出的空間是否具備了資源、權力上的象徵與分配?在一個公寓與在名聲顯赫的藝術機構展出,兩者所涉及政治經濟條件上的落差,是否會對策展的看待造成影響? 伴隨著臺北市立美術館(簡稱「北美館」)策展徵件爭議而來的問題涉及許多層面,對忠泰美術館的策展團隊、本次徵件案的投件團隊而言,的確難以對甲乙雙方兩份聲明下嚥,特別當北美館作為台灣藝術界的指標機構而言,它的一舉一動,都牽引著藝術產業裡潛移默化的不成文文化。

機構展覽的生產,是機構成員們的共同成果,組織分工明確標明出了內部個人的位置,但對於外部合作、協力單位的約束,則是依賴著合約協議(借展、單次展覽約、協力和贊助單位等)、甚至是一種口頭信任在運作。

爭議案涉及的問題不止於獲選者職涯經歷所延伸的職業倫理、道德判准,那由個體所出發的個人選擇,經社會、機制、社群的約束使遊戲得以公平進行的規範;問題不僅於當美術館初審與複審制度間,在判准相互牴觸時的決策標準是如何;更遑論老生常談對於徵件、評審制度透明化等問題。

它們同樣都源自於一個對策展的不成文認知。

某層面而言,這就像是食品生產標示的問題,在生產內容中,我們可以試著將「策展」這個名詞分成「實質生產」與「名義所屬者」來看。

「實質生產」牽涉了一個展覽中每位參與者的付出,從研究、論述、行政、佈展、公關、推廣等面向,都包含了「非名義所屬者」的勞動蹤跡。

展覽成員名單,即是安置這些生產之名處,其合法性是由「名義所屬者」所分配;「名義所屬者」是藝術機構、獨立策展人,分別在組織架構、個別合作專案中,針對該次展覽的執掌分配。

任何逾越這既定事實的行為,皆可能觸碰到策展與分工的倫理界線。

第二屆北美館策展徵件計畫由簡麗庭、柏雅婷策劃的「跨域讀寫:藝術中的圖書生態學」獲選。

(©臺北市立美術館) 「策展究竟為何」的「創作問題」,則如同杜象(MarcelDuchamp)展出《噴泉》(Fountain,1917)後,人人都可以是藝術家的問題一同消失了。

《噴泉》開啟了藝術無限的自由廣度,同時也留下了難解的影響層面,即使在專業藝術社群中,我們依舊會為此爭得面紅耳赤。

我們需要提問,問題真的消失了嗎?還是它仍舊停留在那個我們未曾經歷的時空中?「藝術的可能」的理想性口號,就像扭曲了普普藝術,並將挪用的觀念錯植在不同時間、背景使用所帶來的「一切可能」。

許多時候,對於策展的資格認定,注意力往往聚焦於片斷生產(論述、行政執行、推廣)與藝術社群的認可(展歷、經歷、人際),偏向條件式的定義也註定了策展的窄化,而忽略了「策展作為創作」的根本內涵。

最常見的玩笑就是,策展人只需要出一篇「作文」和願意被納入作文內的藝術家,那這就是策展了。

對藝術家而言,很大程度上願意去參與一個展覽,是因為策展人、藝術機構本身擁有的資源和影響力,而不是因為理解了「策展」本身在幹甚麼而同行。

定義策展這件事,從來不是一個人說了算,所有「個人」的意見,在無法被收攏整合的狀態下,也只是異言堂(就如同這篇文章)。

但這並不代表台灣對「策展學」的焦慮,對其建構的責任即完全落在藝術學院、公立機構上,即便這些單位因在社會結構中的公共性位置而擁有更多的正當性。

實際狀況是,多數活躍在藝術社群並已被熟知的策展人們,多於國家機構中任職,少部份分散在私人機構、替代空間。

策展人的機構化,會否也間接影響著這份認知?策展人個體們,是否能形成一個年會來凝聚共識? 首屆北美館策展徵件計畫由游崴與「在地實驗」策劃的「破身影」獲選。

(©臺北市立美術館) 「在美術館內有承辦到展覽的人都算是策展人,因為工作實質上,他們就是在做策展。

」 這是和一位在美術館工作的朋友無意間聊到的話題。

我想順著這句話來區分策展人的「個人性」和「組織架構」。

首先需要釐清的觀念是,一個策展人進入機構工作,和一個機構內以策展作為主要工作的人,在組織架構上是不一樣的定義。

前者是進入一個機構前的身分,後者是進入機構後所被賦予的身分,這兩者不太相同。

這也和前述試著將「策展」分成「實質生產」與「名義所屬者」的觀念一樣,策展的個人認知和社會認知,是有其基礎的。

個人認知是對「策展為何」的定義問題,社會認知則是社群如何對此去凝聚共識的問題。

如果混淆這個概念,那「人人都是策展人」就是個正解,甚至極端化的推演,北美館爭議案中的個人認知,在沒有既定事實的共識下,也不算有錯,不是嗎?假若今日身處於指標機構的成員,第一時間的自然反應都無法清楚區分這觀念,那也無怪乎,所有自稱非主流社群(未掌握發言權的機構及個人)的執行參與者,都得以用策展兩字來造新詞。

如果美術館處理此次爭議,僅為系統作業流程疏忽,而錯失以此審視初審與複審制度間相互牴觸時的決策標準,錯失對策展工作之定義釐清,那將會是個遺憾。

如果美術館處理此次爭議,僅為系統作業流程疏忽,而錯失以此審視初審與複審制度間相互牴觸時的決策標準,錯失對策展工作之定義釐清,那將會是個遺憾。

圖為北美館「2020策展徵件計畫」主視覺。

(©臺北市立美術館) 相對於「獨立策展人」,我們應該對「機構策展人」有不同的檢視方法。

機構正式編制的策展人(有時是藝術總監),與具備策展經驗而進入到機構的人,是不一樣的,即便他們都進行著「策劃展覽」的工作內容,即使在「個體身分」上他仍有著策展人身分,但對機構策展人的檢視應以「機構成果」作為依據,而非如同檢視獨立策展人般,以單一展覽作為個人評價。

也就是說,我們應該確實打破「策展人的生產僅為展覽」的觀念,去看待「策展」在「機構」內的文化生產,一個機構策展人的價值檢視,應該更為提升到該機構策展人對這個機構的影響。

美術館是否因為有了機構策展人而增加了社會對美術館的期待?畫廊是否因為有了機構策展人而改變了家族生產模式?替代空間是否因為有了機構策展人而突破了社團法人的框架?等等。

機構策展的檢視,等同於機構成長,是透過機構化實踐進行文化的「再生產」(無論是延續路線的成長,或是內部機制挑戰的革新),絕非以這個人在機構內掛名策劃了多少展覽來檢視,那根本毫無意義。

就正式組織架構而言,真正有策展人編制的機構少之又少,策展能力在此是個人的基本能力,對機構文化的影響是必要檢視,在機構中擁有決策權力也不可或缺。

然而,在這裡的核心問題卻和策展無關,我們必須正視的是,在機構內編制了策展人,這本身是一個機構營運、組織管理的問題,是一個機構的思維和行事方法。

就公立美術館的編制而言,這個人有時像是館長,就私人機構而言這個人更像是總監。

「機構策展人」並不會導致策展生態傾斜,導致生態傾斜的是「策展人的機構化」,也就是當策展人們因生活壓力而至機構發展後,能否在機構中平衡個人與組織分工的期待,並維持策展獨特的批判力與思考。

不論他機構化的形式是一種抗衡或妥協。

機制體系(職務、流程、主管、同事、政府機制、私人企業)對於個體獨立性的消磨是肯定會持續的,但個體如何透過機構資源改變生產方式、漸進式的調整環境,則是機構化的理想。

在北美館策展徵件案的爭議後,我仍舊樂觀於策展在台灣實際推進的可能,它無需作為一件緊接著各式抄襲爭議而延伸的道德討伐,而是作為一個案例使策展得到更專業的定義。

如何化危機為轉機,則端看我們如何面對與反思。

對機構策展人的檢視應以「機構成果」作為依據,而非如同檢視獨立策展人般,以單一展覽作為個人評價。

也就是說,我們應該確實打破「策展人的生產僅為展覽」的觀念,去看待「策展」在「機構」內的文化生產。

(本刊資料室) Tags 2020北美館策展徵件爭議 北美館策展徵件計畫 機構策展人 獨立策展人 策展 策展人 策展徵件 臺北市立美術館 許峰瑞(3篇) 查看評論(0) LeaveaReplyCancelreply社群網站帳號快速登入/註冊Youremailaddresswillnotbepublished.Name* E-mail* Website 在瀏覽器中儲存顯示名稱、電子郵件地址及個人網站網址,以供下次發佈留言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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