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關於觀察社會現象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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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會學研究方法最基本法則就是要將社會現象當作客觀事物來看待。
2、科學研究的重要原則: ... 脫離社會現象的特性,社會學是一門獨立的科學。
社會學方法論 涂爾幹 ...
《社會學方法論》
涂爾幹
是什麼→觀察它→觀察的要點→分類它→解釋它→找證據→conclusion
A、什麼是「社會現象」:
「社會現象」﹙socialfact﹚def=凡百動作狀態,有定或無定,是由
外界的強制力而使個人感受的;又或一種強制力,普遍地存在於團體間,且有他固有的存在性,壓迫個人,而使個人感受的,叫做社會現象。
1、社會現象是
行動的方式、是超越個人的一種外在強制力,如:信仰、法律與道德。
2、這種強制力是普遍
地存在於整體社會,獨立於個人而又能夠壓迫個人行動。
3、社會現象的特徵:外在性與強制性。
B、關於觀察社會現象的條例:
4、社會學研究方法最基本法則就是要將社會現象當作客觀事物來看待。
2、科學研究的重要原則:
a、價值中立:事情不以常識去穿鑿,但在社會學中非常困難,如,鍊金術、國家主義和個人主義
b、定義社會現象:能包含一種公共團體的現象之性質。
可能有的弊病,意義不明,例,一夫一妻制。
只選擇幾個認為可做代表的性質。
c、進行檢驗:社會現象的客觀表現以能否以感知〈sensation〉為定
,「客體」是個固定與始終如一的目標,例,法律、道德、俗語。
C、關於規則的與不規則的條例之分析:
觀察事物時會有兩種現象:
a.常態規則現象(normalphenomenal):普遍存在的現象
b.病態不規則現象(pathologicalphenomena
):例外的現象
1、規則現象和不規則現象的性質:
a、規則現象:普遍存在於一個種類中,其形狀雖不能在所有的個體中找的出來,但也可以在一大部分中見的到。
b、不規則現象:這種例外的現象,不特只存於一種類之少數的個體中,並且就是在這少數的個體中也不能永久存在。
2、三個條例:
a、在已定的一社會中,確定一種社會現象為規則的現象,就要根據於已定的社會發展時期,並考察與各社會相關的進化時期。
b、為證明第一種方法所得的結果是否真確,可以再用檢查方法,讓大家明白所謂普遍現象,是必定要與我們所考察的社會形式中之普遍的社會情狀相合的。
c、我們所考究的社會現象,他所附隸的社會尚在改革中而未完全止息,則用檢查方法以證明,更為切要而不可少的。
為了使社會學能夠把社會現象當作客觀事物看待,社會學者首先必須從事實出發。
首先確定規則現象的狀況,然後解釋規則現象以及將規則與不規則現象區分。
社會學要真正成為研究客觀事物的科學,就必須將普遍現象作為規則現象的標準。
當衡量規則現象的標準發生障礙或產生改變時,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建立,才能達到研究目的。
D、關於制訂社會種類之條例:
如何分析社會種類:
1、所組織社會的部分完全呈現了以後,根據那極簡單或粗有組織的團體作根本,才可以分析社會內部,因他各小部分之發生同一的結合與否,而分別社會有相異的變化與否。
2、凡是一個極繁複的高等社會,總是由一些與他同性質之極簡單的初等社會所演進而成的。
3、們要分析社會種類,只要考究所以組織社會之最簡單的小團體,和所以組織小團體的分子。
結論:
一種社會事實是規則還是不規則現象,必須要看其與特定社會的關係,也就是在社會類型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判斷社會事實是否規則。
而社會學上的事,就是要製造社會分類而分析之。
E、關於解釋社會現象的條例
制訂社會種類是一種團聚社會現象進行分類,以便進一步解釋它們的方法。
實行這種方法,最好採用社會形態學,才能真正實現社會現象解釋。
而解釋社會現象,就要分別考求社會現象之所從出的真正「原因」,和社會現象之所存在的「機能」。
也就是要對現象存在的原因與其所引起的結果進行考察。
考求社會現象:
孔德:人類之所以改進不息,都由於環境間進步勢利所驅使。
斯賓賽:人類的改進不息,是為求至善至樂,本著求至善至樂的思想。
批評:他們這種解釋社會現象的方法,是拿事物之「存在」與「效用」這兩種極不相同的問題弄混了。
一件事有時儘管存在,而並沒有什麼效用。
或者他存在並無其他目的,或者曾經有效用,現在沒效用。
並非說明人們的「趨向」、「需要」與「願欲」是絕對不與社會進化相關連。
社會現象中的「習慣」。
例如:「婚禮」中的兄娶弟婦、外婚。
解釋社會現象的方法:
目的派。
反駁:文化進步,幸福亦因之增加?
心理學派。
孔德:社會的進步是源於人類的心理,因為有人類心理的傾向,使人類發展進步不息。
批評:
「社會現象的定義」社會現象既是由個人身外的勢力從外面以壓迫個人,則社會現象自然不同於個人的現象,而社會學也當然不是心理學的歸結。
社會壓力是一種強迫的性質,是種未經我們承認而就驅宰我們的東西,是不能預先計算之餘地。
用心理的現象不足以解釋社會現象。
我的定例是:社會現象確定的原因,是應該在社會現象裡找出來,而不能在個人心境上找出來。
社會現象直接觀察,若不得以而須考證於「人的科學」(心理學)只在預備功夫時圖觀察之便即可。
社會與人的意義:
盧梭與霍布斯:人類的本性是反對公共生活的,而有社會組織,是強迫而來。
斯賓塞:這種關連是自然的,是自然的趨向。
涂爾幹:社會強制是由個人心悅誠服而來,使個人心悅誠服所願意受強制。
群眾生活可以使個人本著自然而受制於團體。
F、關於考察證據的條例:要證明一種現象是另一種現象的原因,就要比較他們是否同時出現,考察他們在不同結合中的變化,從變量中觀察是否相互依賴。
「比較方法」:一個同樣的結果,總是按合於一個同樣的原因的。
例如:自殺。
若「自殺」而有一個以上的原因,那是因為實際上有無數種「自殺」的事實存在。
但仍不夠。
「剩餘方法」、「相同方法」、「相異方法」都一樣的不適用於研究社會現象。
「共變方法」是比較方法中最能適用於研究社會現象。
何謂「共變方法」?其優越性為何?
G、結論:社會學研究方法具有以下特徵:
一、社會學獨立於哲學(這種獨立也有利於哲學本身)和各種實際應用的理論。
二、社會學研究方法具有客觀性:社會現象被作為物來研究。
三、必須把社會事實當作社會的事物:解釋社會現象時不能脫離社會現象的特性,社會學是一門獨立的科學。
社會學方法論
涂爾幹
什麼是「社會現象」﹙ch.1﹚
觀察它﹙ch.2﹚
﹙ch.3﹚
分類它﹙ch.4﹚
解釋它﹙ch.5﹚
找證據﹙ch.6﹚
conclusion﹙ch.7﹚
notionsconceptsideasideologyreflections / things
events
psychology biology /
sociology
「社會現象」﹙socialfact﹚def=凡百動作狀態,有定或無定,是由
外界的強制力而使個人感受的;又或一種強制力,普遍地存在於團體間,且有他固有的存在性,壓迫個人,而使個人感受的,叫做社會現象。
觀察「社會現象」的條例︰
基本的︰就是要把社會現象當作一件事物看。
引申的︰
1.
2.
3.
緒論:
一、社會學中方法論的基本狀况。
二、了解如何研究社會學:
社會現象的考察要仔細明白剖析問題的性質以事物為主來考察,所得的證據亦要合於規則。
第一章:Whatisa
SocialFact?(什麼是一個社會現象?)
一、社會現象是任何行動的方式(
waysofacting),不管固定與否,能夠超越個人運作的一種外在強制力。
例:信仰、法律、道德
二、這種強制力是普遍存在整體社會,有時候是自己存在,獨立於個人表現而又能夠壓迫個人行動。
三、社會現象的兩大特徵:外在性與強制性。
第二章:Rulesfor
theObservationofSocialFacts(關於觀察社會現象的條例)
一、社會學研究方法最基本法則就是要將社會現象當作客觀事物來看待。
二、科學研究的重要原則:
(一)價值中立、避脫成見:事情不以常識去穿鑿,但在社會學上分外困難。
例:鍊金術、國家主義和個人主義
(二)定義社會現象:定明能包含一種公共團體的現象之性質。
可能有的弊病:*意義曖昧不明──例:一夫一妻制
*選擇──只選擇幾個認為可做代表的性質
(三)進行檢驗:社會現象的客觀表現取決於能否以感受〈sensation〉為定
──「客體」有一個固定與始終如一的目標。
例:法律、道德、俗語
第三章:
RulesfortheDistinctionoftheNormalfromthePathological
(關於規則的與不規則的條例之分析)
觀察事物時會有兩種現象:1.
應該怎樣就怎樣的常態規則現象(normalphenomenal):普遍存在的現象
2.應該怎樣卻不是這樣的病態不規則現象(pathologicalphenomena
):例外的現象
一、規則現象和不規則現象的性質:
(一)規則現象:普遍存在於一個種類中,其形狀雖不能在所有的個體中找的出來,但也可以在一大部分中見的到。
(二)不規則現象:這種例外的現象,不特只存於一種類之少數的個體中,並且就是在這少數的個體中也不能永久存在。
但判斷規則、不規則現象的標準,會因那種類之變易與否以為定,若那種類的本身改變了,而附隸於他的規則、不規則現象也要因之而變,這才是作者所謂的標準。
二、作者總結出三個條例:
(一)在已定的一社會中,確定一種社會現象為規則的現象,就要根據於已定的社會發展時期,在已定的各社會中,確定一種社會現象為規則現象,就要考察與各社會相關的進化時期。
(二)為證明第一種方法所得的結果是否真確,可以再用檢查方法好,讓大家明白所謂普遍現象,是必定要與我們所考察的社會形式中之普遍的社會情狀相合的。
(三)我們所考究的社會現象,他所附隸的社會尚在改革中而未完全止息,則用檢查方法以證明,更為切要而不可少的。
三、結論:
為了使社會學能夠把社會現象當作客觀事物看待,社會學者首先必須從事實出發。
首先確定規則現象的狀況,然後解釋規則現象以及將規則與不規則現象區分。
社會學要真正成為研究客觀事物的科學,就必須將普遍現象作為規則現象的標準。
當衡量規則現象的標準發生障礙或產生改變時,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建立,才能達到研究目的。
第四章:Rulesfor
theConstitutionofSocialTypes(關於制訂社會種類之條例)
一、如何分析社會種類:
(一)所組織社會的部分完全呈現了以後,根據那極簡單或粗有組織的團體作根本,才可以分析社會內部,因他各小部分之發生同一的結合與否,而分別社會有相異的變化與否。
(二)凡是一個極繁複的高等社會,總是由一些與他同性質之極簡單的初等社會所演進而成的。
(三)們要分析社會種類,只要考究所以組織社會之最簡單的小團體,和所以組織小團體的分子。
二、結論:
一種社會事實是規則還是不規則現象,必須要看其與特定社會的關係,也就是在社會類型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判斷社會事實是否規則。
而社會學上的事,就是要製造社會分類而分析之。
第五章:Rulesfor
theExplanationofSocialFacts(關於解釋社會現象的條例)
制訂社會種類是一種團聚社會現象進行分類,以便進一步解釋它們的方法。
實行這種方法,最好採用社會形態學,才能真正實現社會現象解釋。
而解釋社會現象,就要分別考求社會現象之所從出的真正「原因」,和社會現象之所存在的「機能」。
也就是要對現象存在的原因與其所引起的結果進行考察。
一、考求社會現象:
(一)孔德:人類之所以改進不息,都由於環境間進步勢利所驅使。
(二)斯賓賽:人類的改進不息,是為求至善至樂,本著求至善至樂的思想。
(三)反駁:他們這種解釋社會現象的方法,是拿事物之「存在」與「效用」這兩種極不相同的問題弄混了。
1.
一件事有時儘管存在,而並沒有什麼效用。
或者他存在並無其他目的,或者曾經有效用,現在沒效用。
2.
並非說明人們的「趨向」、「需要」與「願欲」是絕對不與社會進化相關連。
3.
社會現象中的「習慣」。
例如:「婚禮」中的兄娶弟婦、外婚。
二、解釋社會現象的方法:
(一)目的派。
反駁:文化進步,幸福亦因之增加?
(二)心理學派。
孔德:社會的進步是源於人類的心理,因為有人類心理的傾向,使人類發展進步不息。
(三)反駁:
1.「社會現象的定義」社會現象既是由個人身外的勢力從外面以壓迫個人,則社會現象自然不同於個人的現象,而社會學也當然不是心理學的歸結。
社會壓力是一種強迫的性質,是種未經我們承認而就驅宰我們的東西,是不能預先計算之餘地。
2.用心理的現象不足以解釋社會現象。
3.
我的定例是:社會現象確定的原因,是應該在社會現象裡找出來,而不能在個人心境上找出來。
社會現象直接觀察,若不得以而須考證於「人的科學」(心理學)只在預備功夫時圖觀察之便即可。
三、社會形態學的社會學解釋:
(一)社會外部環境。
(二)社會的內部環境是一切比較重要的社會過程的最初起源。
內部環境有兩種物質「人」及「事物」,就事物說,除去一切與社會無關的物質外,只有一些舊社會裡遺留下的東西,如法律、風俗、建築、美術。
而其中「人」的因素有特別的決定作用。
社會學的問題尤其在找出最能影響社會現象的這種環境的各種屬性。
有兩種屬性符合這種條件:
1.「社會的容積」社會所以團結的數目。
2.「機體的密度」群眾所以集合的力量。
(集合分物質的集合與精神的集合)
四、社會與人的意義:
(一)盧梭與霍布斯:人類的本性是反對公共生活的,而有社會組織,是強迫而來。
(二)斯賓塞:這種關連是自然的,是自然的趨向。
(三)涂爾幹:社會強制是由個人心悅誠服而來,使個人心悅誠服所願意受強制。
群眾生活可以使個人本著自然而受制於團體。
第六章:Rulesfor
theDemonstrationofSociologicalProof(關於考察證據的條例)
要證明一種現象是另一種現象的原因,就要比較他們是否同時出現,考察他們在不同結合中的變化,從變量中觀察是否相互依賴。
一、「比較方法」:一個同樣的結果,總是按合於一個同樣的原因的。
例如:自殺。
若「自殺」而有一個以上的原因,那是因為實際上有無數種「自殺」的事實存在。
但仍不夠。
「剩餘方法」、「相同方法」、「相異方法」都一樣的不適用於研究社會現象。
二、「共變方法」是比較方法中最能適用於研究社會現象。
何謂「共變方法」?其優越性為何?
三、社會現象的取材有三種。
第七章:Conclusion(結論)
社會學研究方法具有以下特徵:
一、社會學獨立於哲學(這種獨立也有利於哲學本身)和各種實際應用的理論。
二、社會學研究方法具有客觀性:社會現象被作為物來研究。
三、必須把社會事實當作社會的事物:解釋社會現象時不能脫離社會現象的特性,社會學是一門獨立的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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