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關於觀察社會現象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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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會學研究方法最基本法則就是要將社會現象當作客觀事物來看待。

2、科學研究的重要原則: ... 脫離社會現象的特性,社會學是一門獨立的科學。

社會學方法論 涂爾幹 ... 《社會學方法論》           涂爾幹    是什麼→觀察它→觀察的要點→分類它→解釋它→找證據→conclusion A、什麼是「社會現象」: 「社會現象」﹙socialfact﹚def=凡百動作狀態,有定或無定,是由 外界的強制力而使個人感受的;又或一種強制力,普遍地存在於團體間,且有他固有的存在性,壓迫個人,而使個人感受的,叫做社會現象。

1、社會現象是 行動的方式、是超越個人的一種外在強制力,如:信仰、法律與道德。

2、這種強制力是普遍 地存在於整體社會,獨立於個人而又能夠壓迫個人行動。

3、社會現象的特徵:外在性與強制性。

  B、關於觀察社會現象的條例: 4、社會學研究方法最基本法則就是要將社會現象當作客觀事物來看待。

2、科學研究的重要原則:    a、價值中立:事情不以常識去穿鑿,但在社會學中非常困難,如,鍊金術、國家主義和個人主義    b、定義社會現象:能包含一種公共團體的現象之性質。

可能有的弊病,意義不明,例,一夫一妻制。

只選擇幾個認為可做代表的性質。

   c、進行檢驗:社會現象的客觀表現以能否以感知〈sensation〉為定 ,「客體」是個固定與始終如一的目標,例,法律、道德、俗語。

C、關於規則的與不規則的條例之分析: 觀察事物時會有兩種現象:  a.常態規則現象(normalphenomenal):普遍存在的現象  b.病態不規則現象(pathologicalphenomena ):例外的現象 1、規則現象和不規則現象的性質:  a、規則現象:普遍存在於一個種類中,其形狀雖不能在所有的個體中找的出來,但也可以在一大部分中見的到。

 b、不規則現象:這種例外的現象,不特只存於一種類之少數的個體中,並且就是在這少數的個體中也不能永久存在。

2、三個條例:  a、在已定的一社會中,確定一種社會現象為規則的現象,就要根據於已定的社會發展時期,並考察與各社會相關的進化時期。

 b、為證明第一種方法所得的結果是否真確,可以再用檢查方法,讓大家明白所謂普遍現象,是必定要與我們所考察的社會形式中之普遍的社會情狀相合的。

 c、我們所考究的社會現象,他所附隸的社會尚在改革中而未完全止息,則用檢查方法以證明,更為切要而不可少的。

為了使社會學能夠把社會現象當作客觀事物看待,社會學者首先必須從事實出發。

首先確定規則現象的狀況,然後解釋規則現象以及將規則與不規則現象區分。

社會學要真正成為研究客觀事物的科學,就必須將普遍現象作為規則現象的標準。

當衡量規則現象的標準發生障礙或產生改變時,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建立,才能達到研究目的。

  D、關於制訂社會種類之條例: 如何分析社會種類:  1、所組織社會的部分完全呈現了以後,根據那極簡單或粗有組織的團體作根本,才可以分析社會內部,因他各小部分之發生同一的結合與否,而分別社會有相異的變化與否。

 2、凡是一個極繁複的高等社會,總是由一些與他同性質之極簡單的初等社會所演進而成的。

 3、們要分析社會種類,只要考究所以組織社會之最簡單的小團體,和所以組織小團體的分子。

結論: 一種社會事實是規則還是不規則現象,必須要看其與特定社會的關係,也就是在社會類型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判斷社會事實是否規則。

而社會學上的事,就是要製造社會分類而分析之。

  E、關於解釋社會現象的條例 制訂社會種類是一種團聚社會現象進行分類,以便進一步解釋它們的方法。

實行這種方法,最好採用社會形態學,才能真正實現社會現象解釋。

而解釋社會現象,就要分別考求社會現象之所從出的真正「原因」,和社會現象之所存在的「機能」。

也就是要對現象存在的原因與其所引起的結果進行考察。

考求社會現象:  孔德:人類之所以改進不息,都由於環境間進步勢利所驅使。

 斯賓賽:人類的改進不息,是為求至善至樂,本著求至善至樂的思想。

 批評:他們這種解釋社會現象的方法,是拿事物之「存在」與「效用」這兩種極不相同的問題弄混了。

   一件事有時儘管存在,而並沒有什麼效用。

或者他存在並無其他目的,或者曾經有效用,現在沒效用。

  並非說明人們的「趨向」、「需要」與「願欲」是絕對不與社會進化相關連。

  社會現象中的「習慣」。

例如:「婚禮」中的兄娶弟婦、外婚。

解釋社會現象的方法:  目的派。

反駁:文化進步,幸福亦因之增加?  心理學派。

孔德:社會的進步是源於人類的心理,因為有人類心理的傾向,使人類發展進步不息。

 批評:   「社會現象的定義」社會現象既是由個人身外的勢力從外面以壓迫個人,則社會現象自然不同於個人的現象,而社會學也當然不是心理學的歸結。

社會壓力是一種強迫的性質,是種未經我們承認而就驅宰我們的東西,是不能預先計算之餘地。

  用心理的現象不足以解釋社會現象。

   我的定例是:社會現象確定的原因,是應該在社會現象裡找出來,而不能在個人心境上找出來。

社會現象直接觀察,若不得以而須考證於「人的科學」(心理學)只在預備功夫時圖觀察之便即可。

社會與人的意義:  盧梭與霍布斯:人類的本性是反對公共生活的,而有社會組織,是強迫而來。

 斯賓塞:這種關連是自然的,是自然的趨向。

 涂爾幹:社會強制是由個人心悅誠服而來,使個人心悅誠服所願意受強制。

群眾生活可以使個人本著自然而受制於團體。

  F、關於考察證據的條例:要證明一種現象是另一種現象的原因,就要比較他們是否同時出現,考察他們在不同結合中的變化,從變量中觀察是否相互依賴。

 「比較方法」:一個同樣的結果,總是按合於一個同樣的原因的。

例如:自殺。

若「自殺」而有一個以上的原因,那是因為實際上有無數種「自殺」的事實存在。

但仍不夠。

「剩餘方法」、「相同方法」、「相異方法」都一樣的不適用於研究社會現象。

 「共變方法」是比較方法中最能適用於研究社會現象。

何謂「共變方法」?其優越性為何?   G、結論:社會學研究方法具有以下特徵: 一、社會學獨立於哲學(這種獨立也有利於哲學本身)和各種實際應用的理論。

二、社會學研究方法具有客觀性:社會現象被作為物來研究。

三、必須把社會事實當作社會的事物:解釋社會現象時不能脫離社會現象的特性,社會學是一門獨立的科學。

                                                                           社會學方法論                 涂爾幹  什麼是「社會現象」﹙ch.1﹚ 觀察它﹙ch.2﹚                   ﹙ch.3﹚ 分類它﹙ch.4﹚ 解釋它﹙ch.5﹚ 找證據﹙ch.6﹚ conclusion﹙ch.7﹚ notionsconceptsideasideologyreflections  /  things events psychology biology    /     sociology 「社會現象」﹙socialfact﹚def=凡百動作狀態,有定或無定,是由 外界的強制力而使個人感受的;又或一種強制力,普遍地存在於團體間,且有他固有的存在性,壓迫個人,而使個人感受的,叫做社會現象。

觀察「社會現象」的條例︰    基本的︰就是要把社會現象當作一件事物看。

   引申的︰      1.      2.      3.  緒論: 一、社會學中方法論的基本狀况。

二、了解如何研究社會學: 社會現象的考察要仔細明白剖析問題的性質以事物為主來考察,所得的證據亦要合於規則。

第一章:Whatisa SocialFact?(什麼是一個社會現象?) 一、社會現象是任何行動的方式( waysofacting),不管固定與否,能夠超越個人運作的一種外在強制力。

例:信仰、法律、道德 二、這種強制力是普遍存在整體社會,有時候是自己存在,獨立於個人表現而又能夠壓迫個人行動。

三、社會現象的兩大特徵:外在性與強制性。

第二章:Rulesfor theObservationofSocialFacts(關於觀察社會現象的條例) 一、社會學研究方法最基本法則就是要將社會現象當作客觀事物來看待。

二、科學研究的重要原則:    (一)價值中立、避脫成見:事情不以常識去穿鑿,但在社會學上分外困難。

         例:鍊金術、國家主義和個人主義    (二)定義社會現象:定明能包含一種公共團體的現象之性質。

         可能有的弊病:*意義曖昧不明──例:一夫一妻制                        *選擇──只選擇幾個認為可做代表的性質    (三)進行檢驗:社會現象的客觀表現取決於能否以感受〈sensation〉為定                     ──「客體」有一個固定與始終如一的目標。

例:法律、道德、俗語                                    第三章: RulesfortheDistinctionoftheNormalfromthePathological (關於規則的與不規則的條例之分析) 觀察事物時會有兩種現象:1. 應該怎樣就怎樣的常態規則現象(normalphenomenal):普遍存在的現象 2.應該怎樣卻不是這樣的病態不規則現象(pathologicalphenomena ):例外的現象 一、規則現象和不規則現象的性質: (一)規則現象:普遍存在於一個種類中,其形狀雖不能在所有的個體中找的出來,但也可以在一大部分中見的到。

(二)不規則現象:這種例外的現象,不特只存於一種類之少數的個體中,並且就是在這少數的個體中也不能永久存在。

 但判斷規則、不規則現象的標準,會因那種類之變易與否以為定,若那種類的本身改變了,而附隸於他的規則、不規則現象也要因之而變,這才是作者所謂的標準。

二、作者總結出三個條例: (一)在已定的一社會中,確定一種社會現象為規則的現象,就要根據於已定的社會發展時期,在已定的各社會中,確定一種社會現象為規則現象,就要考察與各社會相關的進化時期。

(二)為證明第一種方法所得的結果是否真確,可以再用檢查方法好,讓大家明白所謂普遍現象,是必定要與我們所考察的社會形式中之普遍的社會情狀相合的。

(三)我們所考究的社會現象,他所附隸的社會尚在改革中而未完全止息,則用檢查方法以證明,更為切要而不可少的。

三、結論: 為了使社會學能夠把社會現象當作客觀事物看待,社會學者首先必須從事實出發。

首先確定規則現象的狀況,然後解釋規則現象以及將規則與不規則現象區分。

社會學要真正成為研究客觀事物的科學,就必須將普遍現象作為規則現象的標準。

當衡量規則現象的標準發生障礙或產生改變時,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建立,才能達到研究目的。

第四章:Rulesfor theConstitutionofSocialTypes(關於制訂社會種類之條例) 一、如何分析社會種類: (一)所組織社會的部分完全呈現了以後,根據那極簡單或粗有組織的團體作根本,才可以分析社會內部,因他各小部分之發生同一的結合與否,而分別社會有相異的變化與否。

(二)凡是一個極繁複的高等社會,總是由一些與他同性質之極簡單的初等社會所演進而成的。

(三)們要分析社會種類,只要考究所以組織社會之最簡單的小團體,和所以組織小團體的分子。

二、結論: 一種社會事實是規則還是不規則現象,必須要看其與特定社會的關係,也就是在社會類型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判斷社會事實是否規則。

而社會學上的事,就是要製造社會分類而分析之。

第五章:Rulesfor theExplanationofSocialFacts(關於解釋社會現象的條例) 制訂社會種類是一種團聚社會現象進行分類,以便進一步解釋它們的方法。

實行這種方法,最好採用社會形態學,才能真正實現社會現象解釋。

而解釋社會現象,就要分別考求社會現象之所從出的真正「原因」,和社會現象之所存在的「機能」。

也就是要對現象存在的原因與其所引起的結果進行考察。

一、考求社會現象: (一)孔德:人類之所以改進不息,都由於環境間進步勢利所驅使。

(二)斯賓賽:人類的改進不息,是為求至善至樂,本著求至善至樂的思想。

(三)反駁:他們這種解釋社會現象的方法,是拿事物之「存在」與「效用」這兩種極不相同的問題弄混了。

1.    一件事有時儘管存在,而並沒有什麼效用。

或者他存在並無其他目的,或者曾經有效用,現在沒效用。

2.    並非說明人們的「趨向」、「需要」與「願欲」是絕對不與社會進化相關連。

3.    社會現象中的「習慣」。

例如:「婚禮」中的兄娶弟婦、外婚。

二、解釋社會現象的方法: (一)目的派。

反駁:文化進步,幸福亦因之增加? (二)心理學派。

孔德:社會的進步是源於人類的心理,因為有人類心理的傾向,使人類發展進步不息。

(三)反駁: 1.「社會現象的定義」社會現象既是由個人身外的勢力從外面以壓迫個人,則社會現象自然不同於個人的現象,而社會學也當然不是心理學的歸結。

社會壓力是一種強迫的性質,是種未經我們承認而就驅宰我們的東西,是不能預先計算之餘地。

2.用心理的現象不足以解釋社會現象。

3. 我的定例是:社會現象確定的原因,是應該在社會現象裡找出來,而不能在個人心境上找出來。

社會現象直接觀察,若不得以而須考證於「人的科學」(心理學)只在預備功夫時圖觀察之便即可。

三、社會形態學的社會學解釋: (一)社會外部環境。

(二)社會的內部環境是一切比較重要的社會過程的最初起源。

內部環境有兩種物質「人」及「事物」,就事物說,除去一切與社會無關的物質外,只有一些舊社會裡遺留下的東西,如法律、風俗、建築、美術。

而其中「人」的因素有特別的決定作用。

社會學的問題尤其在找出最能影響社會現象的這種環境的各種屬性。

有兩種屬性符合這種條件: 1.「社會的容積」社會所以團結的數目。

2.「機體的密度」群眾所以集合的力量。

(集合分物質的集合與精神的集合) 四、社會與人的意義: (一)盧梭與霍布斯:人類的本性是反對公共生活的,而有社會組織,是強迫而來。

(二)斯賓塞:這種關連是自然的,是自然的趨向。

(三)涂爾幹:社會強制是由個人心悅誠服而來,使個人心悅誠服所願意受強制。

群眾生活可以使個人本著自然而受制於團體。

第六章:Rulesfor theDemonstrationofSociologicalProof(關於考察證據的條例) 要證明一種現象是另一種現象的原因,就要比較他們是否同時出現,考察他們在不同結合中的變化,從變量中觀察是否相互依賴。

一、「比較方法」:一個同樣的結果,總是按合於一個同樣的原因的。

例如:自殺。

若「自殺」而有一個以上的原因,那是因為實際上有無數種「自殺」的事實存在。

但仍不夠。

「剩餘方法」、「相同方法」、「相異方法」都一樣的不適用於研究社會現象。

二、「共變方法」是比較方法中最能適用於研究社會現象。

何謂「共變方法」?其優越性為何? 三、社會現象的取材有三種。

第七章:Conclusion(結論) 社會學研究方法具有以下特徵: 一、社會學獨立於哲學(這種獨立也有利於哲學本身)和各種實際應用的理論。

二、社會學研究方法具有客觀性:社會現象被作為物來研究。

三、必須把社會事實當作社會的事物:解釋社會現象時不能脫離社會現象的特性,社會學是一門獨立的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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