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處務規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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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光劇團掌理事項如下:. 一、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二、劇藝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三、劇本創作、編修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四、團員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處務規程 發布日期: 民國100年10月31日 法規類別: 行政>文化部>組織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2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團、館:一、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劇藝發展組,分三科辦事。

三、營運推廣組,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會計室。

七、國光劇團,分三科辦事。

八、臺灣豫劇團,分二科辦事。

九、臺灣國樂團,分二科辦事。

十、臺灣音樂館,分二科辦事。

第5條 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傳統藝術創新發展推動計畫之研訂。

二、傳統藝術之調查、研究、採集、出版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三、民間團體及資深藝人之輔導及獎助。

四、文獻圖書視聽資料、資訊之採編、管理及諮詢服務。

五、數位學習、網站資料庫等之維運管理。

六、派出單位業務之整合及發展。

七、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6條 劇藝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傳統戲曲、音樂、舞蹈、民俗雜技等表演藝術跨界合作之規劃及推動。

二、劇本、劇藝之研發、創新及推廣。

三、演藝、編導人才培訓之規劃及推動。

四、重要藝術節慶與戲劇、音樂、舞蹈等展演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五、國際與兩岸交流之規劃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劇藝發展事項。

第7條 營運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傳統工藝、戲曲、民俗、文物之典藏展覽、教育推廣等規劃及推動。

二、傳統藝術園區文化創意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三、傳統藝術園區委外營運之規劃、招商、履約管理及績效評估。

四、傳統藝術園區建築、機電、消防、資訊等設施與設備之維護管理。

五、傳統藝術園區及派出單位場館營運發展之督導。

六、志工招募、培訓、推廣及管理。

七、本中心形象整合行銷、新聞發布、媒體交流、國會聯絡及公共關係發展。

八、其他有關營運推廣事項。

第8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及財產管理。

二、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團、館事項。

第9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第10條 會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1條 國光劇團掌理事項如下:一、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二、劇藝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三、劇本創作、編修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四、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五、場館設施經營管理及維護。

六、其他有關國光劇團事項。

第12條 臺灣豫劇團掌理事項如下:一、豫劇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二、劇藝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三、劇本創作、編修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四、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五、場館設施經營管理及維護。

六、其他有關臺灣豫劇團事項。

第13條 臺灣國樂團掌理事項如下:一、國樂演出之規劃、製作及排練。

二、國樂研究、宣傳行銷、教育推廣、國際及兩岸交流。

三、國樂曲目創作、改編及資料蒐集、典藏、管理。

四、團員之甄選、評鑑、考核及人才培育。

五、其他有關臺灣國樂團事項。

第14條 臺灣音樂館掌理事項如下:一、臺灣音樂之調查、研究、採集、保存、維護、傳承、出版之研擬及推動。

二、音樂圖書視聽資料之典藏、採編、管理及諮詢服務。

三、音樂創作人才培育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四、臺灣音樂授權交流平台之規劃及推動。

五、國際與兩岸音樂交流合作事務之研擬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臺灣音樂館事項。

第15條 本中心各團為推動傳統藝術展演交流、教育推廣與人才培育之需要得遴聘傑出表演藝術人士,以客席、特約方式,指導或協助演出、排練及製作等相關工作。

第16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7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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