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於車站以糾纏和強迫的方式推銷物品是否違法?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一)在車站以糾纏和強迫的方式要來往的乘客購買物品,若乘客拒絕購買,則強行要翻乘客的皮夾或以髒話辱罵乘客之行為,已經違反下列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1、刑法第304條: ... 進入內容區塊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兒童版| RSS 全文檢索 良民證 , 失物 , 罰單 , 家暴 , 酒駕 ::: 便民服務 ::: 首頁 >便民服務 >常見問答 _ FB Twittet google line 友善列印 字級設定: 大 中 小 常見問答 中央內容區塊 第六分局 秘書室  其他 106-12-05 於車站以糾纏和強迫的方式推銷物品是否違法? 解答 於車站以糾纏和強迫的方式推銷物品是否違法? (一)在車站以糾纏和強迫的方式要來往的乘客購買物品,若乘客拒絕購買,則強行要翻乘客的皮夾或以髒話辱罵乘客之行為,已經違反下列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1、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2、刑法第2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200元以下罰金。

3、刑法第314條:以髒話辱罵乘客即以構成公然侮辱罪;祇需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4、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強買、強賣物品或強所財物者,處2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

5、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制止,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6、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上述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條文,除須製作行為人調查筆錄外,亦需製作相關證人之詢問筆錄,此違法行為才可移送處理。

至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要在道路上有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之行為與販賣物品,即可舉發與排除,無需作其他處理。

回列表頁 瀏覽人次:3453人 更新日期:106-12-05 點選收合 訊息中心 警政新聞 活動訊息 忠愛園地 人事公告 招標資訊 分局簡介 大事記 歷史沿革 主管介紹 關於我們 宣導專區 111年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 犯罪預防 交通宣導 少年安全 婦幼安全 人事專區 志工專區 政令宣導 社區治安 防空疏散避難專區 檔案應用 資訊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 臺中市政府OPENDATA 統計資訊 便民服務 申辦服務 常見問答 法規查詢 臺中市警政關詞彙 網站服務 民意廣場 意見信箱 交通違規檢舉 陳情進度查詢 影音焦點 相關連結 更新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瀏覽人數:151868 隱私權政策 資訊安全宣告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地址:407027臺中市西屯區市政路456號 交通位置圖(含交通資訊)停車資訊電話:04-22513284 傳真:04-22520701 辦公時間:內勤週一~週五8:00-17:00,午休時間:12:00-13:00;外勤全年無休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全球資訊網版權所有©2017 統一編號:98634703 瀏覽器建議使用IE10.0以上版本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x768 TOP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