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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所規定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定額或比率,並敘明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等 ... 三)董事會通過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分派議案時,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 ... 回首頁 ‧加入最愛 ‧RSS訂閱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英文法規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首頁/行政函釋 字級: 小 中 大 查詢結果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審字第105000190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105年01月30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相關法條: 公司法第235-1條 要  旨: 訂定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補充規定,自即日生效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12.28.金管證審字第1010059296號令廢 止) 全文內容: 一、為配合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經濟部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 十一日經商字第一0四0二四一三八九0號函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自 一百零五年起依董事會決議發放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相關 會計處理及揭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開發行公司以股票發放員工酬勞者,其計算股數之基礎: 1.上市(櫃)公司為董事會決議日前一日收盤價。

2.非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依前目規定辦理;若無市價,依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二號(IFRS2)「股份基礎給付」之規定 以評價技術等方式評估公允價值。

(二)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除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二號(IFRS2 )「股份基礎給付」規定於附註揭露相關資訊外,並應揭露以下 資訊: 1.章程所規定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定額或比率,並敘 明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等管道查詢董事會通過之員工酬勞及董 事、監察人酬勞相關資訊。

2.本期估列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配發 股票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配發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 計處理。

3.前一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包括 配發股數、金額及股價),若其與認列之員工酬勞及董事、監 察人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三)董事會通過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分派議案時,應於公開 資訊觀測站揭露以現金或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 勞金額;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 原因及處理情形。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金管證審字第一0 一00五九二九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 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 同業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法條 1.公司法民國107年08月01日修正(現行法規) 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

但公 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之 定額或比率外,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 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經前項董事會決議以股票之方式發給員工酬勞者,得同次決議以發行 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

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至第三項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 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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