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士技能檢定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職類申請檢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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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現場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且取得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訓練時數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或修畢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教育一學分以上之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1/05/2219:16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職類申請檢定資格 (民國109年07月22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108年02月23日 1 一、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職類單一 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員相關訓練時數累計二百十六小 時以上,或修畢相關課程累計十二學分以上之證明。

但中華民國一 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以後相關訓練或課程應包含下列單元: 1.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

2.基礎生理與解剖學。

3.基礎經絡理論。

4.傳統整復推拿基本常用手法。

5.傳統整復推拿全身調理手法。

6.刮痧與拔罐調理。

7.傳統整復推拿從業實務(含顧客服務)。

(二)從事現場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且取得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 員相關訓練時數累計七十二小時以上,或修畢相關課程累計四學分 以上之證明。

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以後相關訓練或 課程應包含下列單元: 1.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

2.基礎生理與解剖學。

3.基礎經絡理論。

(三)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現場工作經驗三 年以上,且取得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訓練時數累計十八小時以上或 修畢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教育一學分以上之證明。

(四)領有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登記證。

(五)前一年度報檢本職類,經審查符合申請檢定資格。

前項學分數與訓練時數得相互採計,一學分等同訓練時數十八小時。

2 二、前點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學校、團體辦理之民俗調理業相 關法令訓練。

(二)曾經接受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之團體,經中央衛生福 利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辦理之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訓練。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辦理之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 推拿技術員相關訓練。

(四)中央主管機關依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核准單位辦理之民俗調理業傳統 整復推拿技術員相關訓練。

(五)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之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術 員正式教育或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六)其他曾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技 術員相關訓練。

3 三、第一點從事現場工作經驗、前點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提送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職類技能檢定申請資格審議小組進 行審查: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前,從事現場工作之單位非 登記於民俗調理業傳統整復推拿業,且提出之工作經驗證明難以認 定者。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前,加入國術會、國武術會 、國術損傷等協會,且提出之工作經驗證明難以認定者。

(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中醫診所之推 拿人員,且提出之工作經驗證明難以認定者。

(四)取得之訓練時數或修畢學分證明,為前點所定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標 準以外之情形,並難以認定者。

(五)其他有疑義難以認定者。

前項申請資格審議小組組成人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中央衛生福 利主管機關、產業界、學界及題庫命製人員代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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