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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湮滅證據,後雖經查獲,惟查證結果某甲在該次車禍肇事中並無過失,其涉嫌過失 ... 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遺棄屍體罪,乙犯有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湮滅證據罪。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律問題 PDF 友善列印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1099號 座談日期: 民國70年00月00日 座談機關: 臺高檢暨所屬各級檢察處(七十年度法律座談會)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5、247條(58.12.26) 要  旨: 某甲駕車肇事,將騎腳踏車之路人輾斃後逃逸,同車知情之某乙將甲車之 輪胎沾有血跡洗淨,車子擦撞痕亦替之修補,企圖湮滅證據,後雖經查獲 ,惟查證結果某甲在該次車禍肇事中並無過失,其涉嫌過失致死罪責受不 起訴處分確定,問甲、乙是否犯有他罪? 法律問題:某甲駕車肇事,將騎腳踏車之路人輾斃後逃逸,同車知情之某乙將甲車之      輪胎沾有血跡洗淨,車子擦撞痕亦替之修補,企圖湮滅證據,後雖經查獲      ,惟查證結果某甲在該次車禍肇事中並無過失,其涉嫌過失致死罪責受不      起訴處分確定,問甲、乙是否犯有他罪? 討論意見:甲說:甲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遺棄屍體罪,乙犯有刑法第一         百六十五條之湮滅證據罪。

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遺         棄…………屍體罪者即構成該罪,今路人既係某甲駕車撞斃,對該         屍體即不能棄之不顧逸逃而去,今竟圖逃逕行逸去,自應繩以本罪         。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         件之證據………。

即成立該罪,初不以該罪被告之最後是否成罪為         本罪成立關鍵,且本條規定之法律精神,亦是在懲罰對國家行使發         揮偵查審判公權之障礙而設,故某乙之犯行不因某甲之過失致死罪         責成立與否而有異。

     乙說:甲、乙均不犯罪。

按消極的犯罪必以行為人在法律上具有積極的作         為義務為前提,此種作為義務,雖不限於文明規定,要必就法律之         精神觀察,有此義務時始令負犯罪之責任,某甲雖涉嫌過失致人於         死罪責,惟其並無將屍體遺棄他處之積極行為,而某甲又非有殮葬         該死者之義務者,雖其逃逸難免道德上之非難,但仍難令負何刑責         。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之關機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必         須是「犯罪之證據」為要件,否則即難律以該條罪責,今某甲既經         處分不起訴確定,即無犯罪之可言,某乙所為湮滅之證據即非「犯         罪之證據自不成罪」。

     結論:採乙說。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研究結果:同意審查意見。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一)某甲未移動屍體,僅離去而不顧,應不成立遺棄屍體      罪(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一五一九號判例),以乙說為當。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稱「刑事被告案件」,係指因告發、告訴、      自首等情形開始偵查以後之案件而言(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七月民事庭      會議決議)。

某乙於案件尚未開始偵查前,雖有將甲車輪胎所沾血跡洗淨      ,及修補甲車擦撞痕跡之行為,核與該條之犯罪構成要件不合,尚難令負      湮滅證據之罪責。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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