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判定準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本準則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腦死判定,應於具有下列設施之醫院為之: 一、設有加護病房。

二、具診斷結構性腦病變儀器設備。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