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應考資格並未變更 -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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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表示,司法官之應考資格,外界誤以為僅法律系始得應考,惟依司法特考應考資格規定,具教育部承認之專科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者均可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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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應考資格並未變更
政治大學等12所大學法律系所主管於昨(28)日拜訪考試院姚院長,就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度之改進等議題進行溝通。
考試院表示,為協力完成司法改革,奠定司法人員一元化之基礎,94年10月14日函請立法院審議「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對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採「合考分訓」,至於應考資格年齡,配合民法成年之規定修正為年滿二十歲,學歷部分並未修正,法律系畢業生得應司法官及律師考試。
為回應各界對司法改革之期許,考選部於95年4月成立司法官律師考試改進推動小組,敦聘產官學等多位學者專家擔任推動小組委員,積極推動司法官、律師考試制度之改進,對各項議題進行深入研議。
基於專業化之要求,司法官及律師考試應以接受完整法律系科所教育者方得應考,對於非法律系科所畢業修習七科二十學分法律學科等特殊資格條件者,初步規劃,在一定過渡期後,限制不得應考,惟此項議題尚待進一步討論。
至於各界關切之應試科目、律師考試及格率、命題閱卷改進等議題,推動小組將廣泛徵詢各界意見,逐步凝聚共識定案後,再報考試院審議,研議過程若涉及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之修正,將由考試院函請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能據以執行。
考試院表示,司法官之應考資格,外界誤以為僅法律系始得應考,惟依司法特考應考資格規定,具教育部承認之專科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者均可應考。
律師之應考資格依律師高考規則規定,以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政治法律科、系、組、所畢業者,或曾修習民法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20學分以上(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者,均可應律師考試。
有關教育部規劃之法律專業研究所,仍在研議中,考選部屆時將配合法學教育改革,就涉及考試制度部分予以研究。
目前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考資格並未變更,分別依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辦理考試,考選部目前尚未就上述二項考試應考資格修正之相關議案,報考試院審議,所以法律系科所畢業者並無民國97年後不得報考之規定,請有意就讀法律系科,立志從事司法工作者擇其所愛,具有該二項考試應考資格,有意報考者請放心準備考試。
上版日期:95-06-29 發布單位:秘書處公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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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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