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84、185、195 條(98.06.10 版)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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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民國98 年06 月10 日 非現行法規 )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 民國98年06月10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185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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