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84、185、195 條(98.06.10 版)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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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民國98 年06 月10 日 非現行法規 )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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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民法
(
民國98年06月10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檢視現行法條
第185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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