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組| 成績評量 - 松山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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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含事假時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得參加重修。
第11條 科目學期成績之計算,悉依下列標準處理: (一)期中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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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與成績/成績評量臺北市立松山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學生手冊頁8-11) 第8條 學生學習評量之方式,除身心障礙學生依個別化教育計畫所定之評量方式外,分下列兩種 (一)日常評量。
(二)定期評量,以筆試為主: 1.期中考試。
2.期末考試。
第9條 日常多元評量,每一科目得依其性質酌用下列方法辦理: (一) 筆試。
(二) 作業。
(三) 口試(含鑑賞、晤談)。
(四) 實作、實驗、實踐。
(五) 報告(含見習、參觀、資料彙集整理)。
(六) 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檔案評量。
(七) 其他。
第10條 科目成績計算之標準,悉依下列標準處理: (一)每一科目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二)各科目成績以整數計算,成績如有小數位時,採四捨五入處理。
各科學期學業總平 均成績以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一位計算。
(三)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 再以總學分數除之。
(四)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五)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計算之。
(六)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 ,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不含准假時數,但含事假時數)達該科目全學 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學生得參加重修。
第11條 科目學期成績之計算,悉依下列標準處理: (一)期中考試,除音樂、美術、家政與生活科技、資訊科技概論、體育、健康與護理及 選修課外,視其每週教學時數之多寡,每學期舉行一至二次。
期中考試次數,經 各科教學研究會討論後決定之。
(二)期末考試,於每學期終了舉行之。
(三)每一科目期中考之平均成績,以一學期內之各次期中考試分數平均之。
(四)每一科目日常成績評量之計算,以在一學期內日常成績評量各項分數平均之。
(五)每一科目之日常成績評量、期中考試與期末考試三項成績,除課程標準另有規定 外,依下列之比率合計為學期成績: 1.國文科: (1)一、二年級及三年級上學期: 作文(含書法)成績占30%%u3002 日常評量成績占25%%uFF0C期中考占25%%uFF0C期末考成績占20%%u3002 (2)三年級下學期: 作文成績占30%%u3002 日常評量成績占30%%uFF0C期中考成績占20%%uFF0C期末考成績占20%%u3002 2.英文科、數學科: 日常評量成績占40%%u3002期中考、期末考成績占60%%uFF08期中考舉行二次,期中考、 期末考成績各占20%%uFF1B期中考舉行一次,則期中考、期末考成績各占30%%uFF09。
3.物理科: (1)高一、高二自然組及高三自然組: 舉行二次期中考,日常評量成績占40%%uFF0C每次期中考成績各占20%%uFF0C 期末考成績占20%%u3002 (2)高二社會組: 舉行一次期中考,日常評量成績占40%%uFF0C期中考成績占30%%uFF0C 期末考成績占30%%u3002 4.歷史科: 舉行二次期中考或一次期中考,日常評量成績均占40%%uFF0C期中考成績共占30%%uFF0C 期末考成績占30%%u3002 5.化學科: (1)高一、高二自然組及高三自然組: 舉行二次期中考,日常評量成績占30%%uFF0C每次期中考成績各占20%%uFF0C 期末考成績占20%%uFF0C開學複習考占10%%uFF1B 若複習考有兩次以上,則以複習考平均分數計算。
(2)高二社會組: 舉行一次期中考,日常評量成績占40%%uFF0C期中考成績占30%%uFF0C 期末考成績占30%%u3002 6.全民國防教育: (1)高一: 日常評量成績占40%%uFF0C期中考成績占30%%uFF0C期末考成績占30%%u3002 (2)高二: 舉行一次定期評量,日常評量成績占50%%uFF0C定期評量成績占50%%u3002 (六)其他科目悉依下列之比率合計為學期成績: 1.二次期中考及期末考試之科目: 日常評量成績占30%%uFF0C每次期中考成績各占20%%uFF0C期末考成績占30%%u3002 2.一次期中考及期末考試之科目: 日常評量成績占40%%uFF0C期中考成績占30%%uFF0C期末考成績占30%%u3002 3.一次定期考試之科目: 日常評量成績占60%%uFF0C定期評量成績占40%%u3002 4.體育科: 學期成績之考查應包含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體育常識等三項,其中 運動技能占60%%uFF0C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占30%%uFF0C體育常識占10%%u3002身心障礙不適 隨班上課之學生,其運動技能成績之評量,由任課教師以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5.未安排定期考試之科目,其成績之評量,由任課教師以適當方式為之。
第12條 學生於期中考試、期末考試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 請公假、病假、喪假、產前假、娩假、育嬰假、流產假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 請事假或其餘假別者,成績超過及格基準,以及格成績計算;未超過及格基準 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三) 未經准假缺考者,不准補行考試,其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13條 經學校准假者,參加補行考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於銷假日當天向教務處報到,由教務處安排參加補行考試。
無故不參加補行 考試者,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且不得要求再次補行考試。
(二)銷假日超過第一及第二次定期評量結束後三個上班日、第三次定期評量結束後 一個上班日者,該次定期評量成績不併入學期成績計算,學期成績計算由任 課教師調配日常考查及其他次定期評量佔分比例。
缺考科目成績欄以空白呈現。
第14條 各類身分學生成績及格與得申請補考基準,依相關規定為:類 別學期成績及格基準學期成績不及格得申請補考基準 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 一般學生60分60分60分40分40分40分 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40分50分60分30分40分40分 退伍軍人 僑生 蒙藏學生 外國學生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原住民學生 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 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體育績優學生(104學年度入學)60分60分60分40分40分40分 身心障礙學生依特殊教育法第28條所訂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訂定之 上列各類身分學生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一、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以各類學生學期成績及格基準分數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三、學習評量辦法第九條第三款學生遭遇特殊情事者,由教務處會同輔導室,召集學生導師、任課教師、輔導老師等相關人員,會商訂定申請補考之分數標準。
第15條 學校每學期補考以辦理一次為限。
另專班重修及自學輔導成績不及格者,不予補考。
第16條 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
其減修方式如下: (一)學生減修之學分數,每學期不得超過該學期開設學分數的三分之一。
(二)減修學分之科目應以選修科目為原則。
(三)經學校輔導減修學分之學生,得由學校安排進行補救教學或指定適當場地進行自主 學習,其出、缺席狀況列入學期德行評量。
第17條 學生於修業期限內,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重修辦理方式,依「松山高中重修學分實施辦法」辦理。
未修習之科目,得申請補修。
第18條 學生於補考後、重修後或補修後,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仍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若選擇升級,不重讀者,學生、家長或法定代理人須簽署「松山高中重讀選擇申請書」,同意知悉相關畢業條件規範,自負其責。
第19條 重讀時,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計算,包括補考、重修或補修後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重讀時,其重讀成績依下述規定辦理: (一)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
(二)學生對於重讀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於各學期開學日前可申請免修,該科目 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未申請免修而自願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 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視為重讀學期當然及格之科目。
(三)學生因重讀而申請免修時,應由學校安排適當場所進行自主學習,並將其出缺席狀 況列入學期德行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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