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居留一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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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在20歲以上。
... 二)居留期間依親對象死亡或與依親對象離婚,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且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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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居留一定期間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適用對象:
(一)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依規定許可居留,在臺
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滿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申請人及
其隨同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後
2年內,得申請定居:
1.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
有戶籍。
(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年齡應在12歲以
下,且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2人為限;親屬關
係因結婚發生者,應存續3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中已生產
子女者不在此限。
)
2.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3.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在20歲以
上。
4.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7年以上,且每年
居住183日以上者。
5.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准或備查。
6.曾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就學之
僑生畢業後,返回僑居地服務滿2年。
7.具有特殊技術或專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延聘回國。
8.前款以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聘僱。
9.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或第11款工作。
(二)現任僑選立法委員、對國家、社會有貢獻,或為臺灣地區所需之
高級專業人才經許可居留者。
(三)前款人員隨同申請居留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許可居留,在臺灣
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者,並應於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
定期間後2年內申請。
二、應備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
格)。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
(三)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等。
(四)最近3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須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公
私立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未滿6歲者,得以預
防接種證明替代。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申請依直系血親在臺定居,屬婚前受孕
且出生時母非設有戶籍國民,加附DNA血緣鑑定書及母經駐外館
處驗證之受胎期間(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302日止為受胎期
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
(申請居留時如已附前述證件,可
免附)
(六)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
處,親筆簽名或蓋章。
(七)證件費:新臺幣400元整。
(八)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九)大陸地區出生者,應另附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
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證明文件。
三、注意事項:
(一)申請在臺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入出國及移民署
(以下簡稱本署)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
至國外申請或國外申請案件補正期間為3個月)。
未於規定期限
內補正者,本署得駁回其申請。
(二)居留期間依親對象死亡或與依親對象離婚,有未成年子女在臺灣
地區設有戶籍且得行使該子女之權利義務,並已連續居留或居留
滿一定期間者,仍得申請定居。
(三)依規定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經外館處驗證,並檢附經外館驗
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
如在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
之文書,應經香港中華旅行社、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或海基會
驗證。
四、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係指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9款申請者(即本送
件須知第1點第1款第1目至第7目及第3款),為連續居住1
年,或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5年且每年
居住183日以上。
(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條第1項第10款或第11款申請者(即本送
件須知第1點第1款第8目至第9目),為連續居住3年,或居
留滿5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7年且每
年在臺灣地區居住183日以上。
(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2項許可居留者(即入出國及移民法
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及臺灣地區無
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出國者),為連續居住滿3年,或居留滿5年且
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7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
(四)居留期間出國,係經政府機關派遣或核准,附有證明文件者,不
視為居住期間中斷,亦不予計入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
五、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本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本署網站。
本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署長信箱:http://www.
immigration.gov.tw/ecss/bin/ite001q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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