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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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 民國43 年10 月23 日 ) ; 第4 條, 中華民國國旗,依憲法規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其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一、旗面之橫度與縱度,為三與二之比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 民國43年10月23日 ) 第4條 中華民國國旗,依憲法規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其位置及尺度,比例 如左: 一、旗面之橫度與縱度,為三與二之比。

二、青天為長方形,其面積為全旗之四分之一。

三、長方形之青天中置國徽上之白日青圈,及十二道白尖角光芒,其白日 體圓心,位於長方形青天縱橫平分線之交點上。

四、白日體半徑與青色長方形之橫長,為一與八之比。

五、青圈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之位置及尺度比例,準用第三條第三款至第 六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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