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二、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依國民小學及國民 · 三、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104年11月24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01月10日
發文字號:
府教小字第1080320554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依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及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
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四、學生成績定期評量每學期至多三次為原則,評量時間、次數及方式由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定之。
五、學生定期評量時,經學校核准給假者依本準則第六條規定辦理;未經
學校核准給假無故缺考者,經補行評量其補考成績由學校視實際情形
決定。
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學生成績之評量、計算及登錄由授課
教師辦理;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辦理,成績通知單由教務處協助
列印。
七、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本準則第
九條規定辦理;另彈性學習課程依學校開設科目分別給予成績,並應
將彈性學習課程各科加權平均為該課程總成績。
八、學生學期成績依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節數加權計算之;畢
業成績以各學期成績按各年級之週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
九、學生成績每學期至少應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通知方式與增加次
數各校得另定之。
十、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以資訊化處理為原則,學期成績與畢業成績得另
登錄於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籍紀錄表。
延伸文章資訊
- 1教務處網頁- (教育局)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教育局)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文章列表 · 法令規章; 訪客於2020-09-16 14:39:36 發布,已有1794 人次閱讀過. 1) 106.3.9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成...
- 2法規內容-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十五)其他評量方式。 技藝及特殊教育(班)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及規定,由學校輔導室會 同相關人員、任課教師及 ...
- 3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一、本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與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 準則規定訂定之。 二、國民中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
- 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與教學政策。
- 5桃園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二、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桃園市政府105年5月16日府教中字第1050117672號函訂定). 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教育部108年6月28日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