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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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二、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依國民小學及國民 · 三、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104年11月24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01月10日 發文字號: 府教小字第1080320554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依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及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    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四、學生成績定期評量每學期至多三次為原則,評量時間、次數及方式由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定之。

五、學生定期評量時,經學校核准給假者依本準則第六條規定辦理;未經    學校核准給假無故缺考者,經補行評量其補考成績由學校視實際情形    決定。

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學生成績之評量、計算及登錄由授課    教師辦理;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辦理,成績通知單由教務處協助    列印。

七、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本準則第    九條規定辦理;另彈性學習課程依學校開設科目分別給予成績,並應    將彈性學習課程各科加權平均為該課程總成績。

八、學生學期成績依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節數加權計算之;畢    業成績以各學期成績按各年級之週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

九、學生成績每學期至少應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通知方式與增加次    數各校得另定之。

十、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以資訊化處理為原則,學期成績與畢業成績得另    登錄於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籍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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