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大正九年(1920)七月至大正十五年(1926)六月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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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軍憲警三段警備制」下,專責警務的警察署負責的區域只為平靜地帶,對治安的維持仍居軍憲之輔助地位。

... 來源:日治時期警察機構沿革與分布. 跳至內容 首頁 專案 中研院人社中心GIS專題中心 日治時期警察機構沿革與分布 自大正九年(1920)七月至大正十五年(1926)六月... 下載 自大正九年(1920)七月至大正十五年(1926)六月警察機關 網址:https://data.depositar.io/dataset/7d3047b5-34f2-4046-8405-53bd507171cd/resource/9f07054c-b76d-418d-a58f-7c43e8e3f2af/download/p1920.zip 根據資料集摘要 總督府在日治初期改隸紛亂「乙未之役」結束後,於1896(明治29)年四月開始實施民政,警察機關採用「(縣)知事—支廳長—警察署長」三級制度。

當時官署改廢頻仍,1897(明治30)年,將一般行政事務與警察分離,改歸新設的辨務署管理。

但在「軍憲警三段警備制」下,專責警務的警察署負責的區域只為平靜地帶,對治安的維持仍居軍憲之輔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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