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 - 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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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一、教學實習:以循序漸進為原則;開學後第一週至第三週以見習為主,第四週起進行上臺教學或實施教保活動課程;其教學節數或教保活動課程之時數如下: · 二、導師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107年07月24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二)字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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