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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羅東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補充規定【高三版】
修訂日期:99年01月20日修訂日期:97年08月29日
修訂日期:94年01月12日
修訂日期:93年12月01日
修訂日期:93年06月29日
修訂日期:92年01月16日
修訂日期:90年02月2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教育部新修定「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7.06.26教中(二)字第0970573743號函訂
定之。
第二條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分學業成績及德行成績。
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德行成績採等第制評定。
第二章
學生學業成績第三條 學生成績考查之科目,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辦理。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總授課時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資賦優異及各科教育實驗班得另行研訂辦法轉報教育部核准後實施。
第四條 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日常及定期考查方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本校定之。
。
第五條 定期考查除藝能學科(包括國防通識、健康與護理、體育、家政與生活科技、音樂、美術等)及二學分(含二學分)以下選修科目,每科每學期以舉辦一至二次為原則外,其餘各科每學期以舉辦三次為原則。
第
六條 各學科除藝能學科外,其學期成績之計算方式以日常考查占百分之三十;定期考查占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第
七條 藝能學科學期成績之計算方式以日常考查占百分之六十;定期考查占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但課程標準另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八條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以總學分數除之。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九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一、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初入學第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前項各款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得予補考:一、一般學生:四十分。
二、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學生:(一)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分。
(二)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四十分。
三、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事故者:由本校召開個案會議討論決定。
前項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一、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以第一項所定及格分數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召開本校個別化教育計畫小組訂定之。
第十條 第一學期不及格科目之補考得於第二學期開學後三週內辦理;第二學期不及格科目之補考除第三學年應在學期成績計算後兩週內辦理完竣外,其餘各學年在暑假期間辦理,最遲在次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三週辦理完畢。
第十一條
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修方式,以修讀下一年級開設之課程為原則,必要時,得按下列方式順序為之:一、專班重修:重修學生人數達一定人數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讓學生重新修讀。
二、自學輔導: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二小時。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依本校「重補修實施辦法」實施。
第三項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式如下︰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成績以重修實得成績登錄。
二、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
該科目成績,就重修成績或前條第三項第二款之成績擇優登錄。
第十二條 學生對於各項考試成績如有疑義,應於成績公布後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
第十三條
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凡每週授課三節以上之科目,得由任課教師視個別實際情況,另行補考或其他方式評量,其成績依實得分數計算。
其餘科目得逕由任課教師依該生實際學習狀況及評量給分。
第十四條
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其減修、補修之方式,依本校減修及重補修辦法實施。
第十五條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重讀時,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學生於重讀時,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第十六條學生修業期間逾五年(包括重讀及不包括休學),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數而未能畢業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十七條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均應重修或補修;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認定,由本校審查會議認定之。
轉學生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學校應視該學生之學習狀況,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第十八條對於資賦優異學生,得由本校辦理學科免修鑑定。
經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有關之課程或科目,其學科成績以鑑定之分數登錄之;其學科鑑定規定,依「國立羅東高級中學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及輔導計劃」辦理。
第十九條依規定參加免修學分鑑定合格科目授予學分者,得申請選習該學科高一年級或高一級學校之專長課程。
第廿十條 學生取得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查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或升級。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進修或學習,取得學分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要求者,得列抵免修或升級。
前二項學生學歷、學分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甄試、學分採計及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廿一條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本校應視其情形給予個別輔導。
第三章
學生德行成績第廿二條
德行成績應考查學生修己善群之美德,考查應以文字評述德行表現並以等第評定第廿三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依本校「學生作息管制暨請假規定」辦理。
第廿四條德行成績依優、甲、乙、丙、丁等五等第評定之,丁等為不及格;其成績依下列規定以等第計列:
一、九十分以上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為乙等。
四、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為丙等。
五、未滿六十分為丁等。
學年德行總平均成績,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德行成績平均計算。
第廿五條
德行特殊表現之考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之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懲罰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二、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成績計算。
第廿六條 德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並依導師綜合學生平時德行表現、出缺席情形、獎懲記錄、社團活動、生活競賽等有關資料,分別予以加減分數核計實得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累積分數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於期末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
第廿七條 導師考核應參酌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社會背景等因素,依左列各款資料或紀錄,予以綜合審慎評定加減分數,其加減分數以七分為限。
一、導師平日觀察學生個別行為及談話記錄。
二、教職員對於學生行為之觀察及記錄。
三、學生自我反省及互相檢討之記錄。
四、訪問學生家庭記錄。
五、學生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或記錄。
六、其他有關資料。
第廿八條 學生出席考勤結果依下列各款標準加減分數:
一、全學期不曠課、不缺席者加五分。
二、曠課一小時者減一分。
三、遲到、午休、升旗無故缺席者、集會無故不參加者各減減0.25分。
四、事假每達八小時者減一分(每1小時減0.12分)。
五、病假不予減分,但連續二天以上(含二天)時須持有醫師證明。
六、因喪葬或特別事故准假者不予減分,但以一週內為限,須附証明文件。
[l19]
第廿九條 學生獎懲結果依據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並按下列各款標準加減分數:
一、記大功者,每次加七分。
二、記小功者,第一次加二分,第二次加二分,第三次以上加三分。
三、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四、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五、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減三分。
六、記警告者,每次減一分。
第三十條 社團活動列入期末學生德行成績考查依據之一,於期末由指導老師針對學生在社團表現、出缺勤惰等資料或記錄,予以綜合審慎評定加減分數,其加減分數以三分為限。
第三一條 生活教育競賽獲得學期成績優良之班級,該班學生應予加分。
成績低劣之班級,該班學生應予減分。
其標準如下:
一、連續三週成績獲得年級第一名者,該班學生各記嘉獎乙次、風紀股長記嘉獎兩次、班長及衛生股長各記小功乙次。
但導師及學生事務處認定表現欠佳之學生,可不予獎勵。
二、連續三週成績列為年級最後一名,而成績未達七十五分之班級,各該班學生依次各減德行成績一至二分,但導師及學生事務處認定表現良好之學生,不予減分。
第三二條
重、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德行成績之考查,由本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第三三條
德行成績列為丁等者,經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後,報由校長核定之結果仍列為丁等者,應輔導其轉學。
第三四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因懷孕、生產或為哺育幼兒申請休學者,其休學期限不計入休學年限。
第三五條 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學科成績累計及格學分數需160學分以上,其中必修需120學分,共同核心課程48學分,選修學分需修習40學分),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且德行學年總平均成績每學年均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二、必修、選修科目由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議議決,共同核心課程科目依教育部所訂課程綱要規定辦理。
三、成績考查結果不符合畢業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三六條
本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後實施,修正亦同。
第三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九十七學年度之高二、高三及九十八學年度之高三學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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