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
文章推薦指數: 80 %
(2)教師每日研習時數採計以六小時為原則;每週時數採計以三 十五小時為原則;每日、每週研習總時數超過上開時數者, 其超過之時數,應函請本部同意後始得採計。
(3)參觀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認可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101年12月04日
發文字號:
臺中(三)字第1010208032C號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圖表附件:
附件一.doc附件二.doc附件三.doc附件四.doc附件五.doc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師資培育法、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認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
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受理案件原則: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申請認可,應
於每年二月、六月或十月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檢附相關文件,採
掛號方式,寄(送)立案或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以下簡稱初審機關),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單位應繳交之表件:
(一)基本資料:
1、社會教育機構立案證書或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2、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本國人繳交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影本,外國人繳交護照影本)。
(二)申請認可之課程資料:
1、預定辦理教師進修課程計畫書(以下簡稱課程計畫書)一式五份
(如附件二)。
2、過去一年內辦理教師進修課程一覽表一份(無辦理者免填列)(
如附件三)。
(三)教學場地為借用或租賃者,借用或租賃協議書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申辦文件自我檢核表(如附件四)。
四、表件填寫要領:
(一)申請表:
1、申請單位之機關全銜,應與立案或法人證明文件之機關全銜一致
。
2、由代表人簽名及蓋章,其代表人係法人登記證書所載之代表法人
之董事,或立案證明書所載之負責人。
3、填列申請單位辦理教師進修課程之網址,通過認可後應將開辦教
師進修課程之計畫書、課程名稱與內容簡介、師資、招生對象、
上課起迄日期、時間與場地、教材講義、教學方式、研習時數及
自我評核方式等學習資訊上網公告。
(二)課程計畫書:一項課程填列一份課程計畫書,詳列下列事項,其為再
次申請案者,並應檢具經本部認可課程之公文供佐證:
1、課程名稱:切合課程內容,並避免填列限定辦理年度之文字。
2、招生對象: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為主,校(
園)長亦適用之。
3、研習時數計算方式:
(1)以小時為採計單位,超過一小時以上始得採計。
一節達五十
分鐘者,以一小時計;超過五十分鐘並連續上課九十分鐘者
,以二小時計算。
(2)教師每日研習時數採計以六小時為原則;每週時數採計以三
十五小時為原則;每日、每週研習總時數超過上開時數者,
其超過之時數,應函請本部同意後始得採計。
(3)參觀活動車程、簽到(退)時間、午休、中場休息及茶敘之
時間,不予採計。
(4)單次研習全程無故缺席者或曠課超過總時數達三分之一者,
該次研習時數全部不予採計。
請假者,依實際出席情形採計
時數。
(5)參與數位多媒體研習活動或遠距線上學習活動者,其研習時
數採計方式,依主辦單位或相關規定辦理。
4、上課地點:應詳列各教學場地,如場地眾多,需另行填列教學場
地一覽表。
5、課程設計:應詳列課程目標、內容及大綱、教學方法與學習教材
,並得檢附講義或相關參考資料。
6、師資:詳列實際授課之所有師資成員學、經歷,得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
7、預期效益:應切合課程內容,填列該課程對教師教學之預期目標
及自我評核方式。
(三)教學場地相關證明文件:借用或租賃者,應檢附兩造間之協議書一份
。
(四)申辦文件自我檢核表:應詳實檢核是否備齊相關申辦文件。
五、審查流程: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初審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七月十
五日及十一月十五日前,檢附初審合格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名冊及其計
畫書等資料,連同審查意見表(如附件五),送本部委請之師資培育之大
學所成立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
師進修認可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辦理課程審查:
(一)初審機關辦理初審,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資格認定:提出申請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應具備本辦法
第二條所定資格。
2、申辦文件審查:審查申請表、社會教育機構立案證書或法人資格
證明文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課程計畫書、教學場地借用或
租賃協議書等相關文件。
3、申辦課程資料審查:審查所列課程計畫書內容、師資學經歷填列
是否完整,教學場地與所附證明文件是否一致。
(二)審查小組辦理課程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資格覆核:覆核申辦資格,如有資格疑義,應函請本部釋疑
;確認資格不符者,應函復退件並副知本部。
2、申請表覆核:覆核申請單位社會教育機構立案證書或法人資格證
明文件。
3、相關文件覆核:覆核各項申辦文件、教學場地證明文件、課程計
畫書及附件等。
4、前三目覆核結果資料不完備,經審查小組通知日起十日內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函復退件並副知本部。
5、課程審查:邀請各課程領域相關學者專家,召開課程審查會議,
進行實質審查;每一領域課程均應由三位以上審查委員共同審查
,並將審查結果報本部「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認可小組」(以下簡稱認可小組)
進行審議。
(三)認可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就前款第五目審查結果進行審議,由本部
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審議結果。
六、依前點第三款審議結果,認可通過之課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應重新
申請認可;審議結果須依審查意見修正者,應於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
三十日內修正,經審查小組檢視通過後,由審查小組函報本部核定後始得
辦理;審議結果未通過者,得依程序再次提出申請。
延伸文章資訊
- 1教育部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教育部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提供臺灣全國高中職、國中小、幼兒園及特教學校教師報名教育專業進修研習課程的網站,擁有全國最完整的研習資訊。
- 2「認證時數上傳」及「認證時數查詢方式」... - 哈客網路學院
教師登入「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站」時,【研習時段】設定的查詢期間,. 請設定為「年度」區間來行查詢(例如:2018/12/31-2019/12/31), ...
- 3檢送「臺南市國中小學校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計畫」(如附件)
一、依據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指標訂定辦理。 · 二、本市國中、小教師每學年度參與進修(含與教學直接相關之時數18 小時)基本研習時數為54 小時。
- 4法規內容-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
(2)教師每日研習時數採計以六小時為原則;每週時數採計以三 十五小時為原則;每日、每週研習總時數超過上開時數者, 其超過之時數,應函請本部同意後始得採計。 (3)參觀 ...
- 5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進修研習活動使用管理規定 - 嬰幼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