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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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 一、國民健康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 二、癌症、心血管疾病與其他主要非傳染病防治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 三、國民健康生活型態建構之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102年06月19日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組織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編制表 第1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之防治業務,特設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國民健康促進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癌症、心血管疾病與其他主要非傳染病防治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國民健康生活型態建構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菸害防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國民營養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生育健康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口腔、視力與聽力預防保健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國民健康監測與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國民健康促進及非傳染病防治有關之國際合作。

十、其他有關國民健康事項。

第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前項人員中二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本署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第6條 本署有關醫事業務組組長、副組長其中一人及簡任技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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