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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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9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中華民國92年4月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 ... 目前線上:1668人,瀏覽人次:684420077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04 25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至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3條、第1 5條、第16條;增訂第6條之1、第19條至第22條條文,原第19條遞移為第2 3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54377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133385號函同意照辦) 法規體系: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4月2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2000731 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9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中華 民國92年4月7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20107858號 函准予備查)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3年5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3001199 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3年5月21日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93015936號函准予備查)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400304 3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第9條、第13條、第15條條文;並自即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 第0940135965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40027228號公告修正發布)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37 3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90028182號公告修正發布 ;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 管證發字第0990046752號函准予備查)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0000 95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第1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100年4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00006496 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00010653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00005158號函准予備查)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10004 59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13條、第1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 華民國101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10 004363號公告修正;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10004550號函准予備查)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2000 346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至第8條、第13條、第14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 第1020003572號公告修正;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20002909號函准予備查)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4000 1716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7條及第1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51379號 函辦理)(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 監字第10400020852號函)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80024 221號公告修正第3條、第10條、第13條、第1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900500261號修正發布,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39900號函准予備查)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 46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582661號公告修正 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證發字第1090338980號函准予備查)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0000 144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4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10年1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90150567號函准予 備查)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04 25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至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13條、第1 5條、第16條;增訂第6條之1、第19條至第22條條文,原第19條遞移為第2 3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54377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10133385號函同意照辦) 法規異動 修正 [增訂]第六條之一(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召集通知應載事項)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 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 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二)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三)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 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 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 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 權。

(四)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 方式。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 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股東於股東會前知悉參與股東會之相關權利及限制,爰明定股東 會召集通知內容應包括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相關權利之方法、發 生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 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應包括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及斷 訊發生多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 十四條之二十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對全部議案 已宣布結果,未進行臨時動議之處理方式等及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 ,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之替代措 施。

[增訂]第十九條(視訊會議之資訊揭露)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 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 會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參與股東會視訊會議之股東得即時知悉各項議案之表決情形及選 舉結果,規範充足之資訊揭露時間,爰增訂本條。

[增訂]第二十條(視訊股東會主席及紀錄人員之所在地)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 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點之地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於股東會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且無實體開會地點時,主席及紀錄人 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另為使股東得知悉主席所在地點,主席應於 開會時宣布其所在地之地址,爰增訂之。

[增訂]第二十一條(斷訊之處理)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得於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測試,並於 會前及會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之技術問題。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主席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股 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 事外,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 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 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 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 之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 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 及選舉權數。

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 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監察人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二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 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 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 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 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 相關前置作業。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 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 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減少視訊會議之通訊問題,參酌國外實務,得於會前提供連線測試 ,並於會前及會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之技術問題 ,增訂第一項。

三、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主席應於開會宣布,若發生因天災、事變 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 續無法排除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召開或續行集會之日期, 並不適用公司法第182條須經股東會決議後始得為之之規定,爰增訂 第二項。

公司、視訊會議平台、股東、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個別故意 或過失造成無法召開或參與視訊會議者,非屬本條之範圍。

四、本公司發生第二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情事時,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二項規定,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 東會之股東(包括徵求人及受託代理人)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爰配合增訂第三項。

至於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者,原參與實體股東會 之股東,得繼續以實體方式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併予說明。

五、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時,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 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三項規定,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 並完成報到之股東(包括徵求人及受託代理人)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 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 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爰配合 增訂第四項。

六、針對因發生通訊障礙無法續行會議,而須延期或續行召開股東會時, 對於前次會議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監察人當 選名單之議案,得視為已完成決議,無須再重新討論及決議,以減少 續行會議開會時間及成本,爰訂定第五項。

七、考量視訊輔助股東會同時有實體會議及視訊會議進行,如因不可抗力 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因尚有實體股東 會進行,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 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二項規 定延期或續行集會,爰訂定第六項。

八、本公司發生第二項項應繼續進行會議而無需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情事時 ,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五項規定, 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包括徵求人及受託代理人),其出席股 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爰配合增訂第七項。

九、考量前開斷訊而延期或續行集會與原股東會實具有同一性,爰無須因 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再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重新辦理股東會相關前置作業,爰 訂定第八項。

十、另考量股東會視訊會議已延期時,就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 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 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 七第一項等有關股東會當天須公告揭露事項,仍須於延期或續行會議 當天再揭露予股東知悉,爰訂定第九項。

[增訂]第二十二條(數位落差之處理)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 提供適當替代措施。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考量數位落差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恐 有所窒礙,應提供股東適當替代措施,如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或提供 股東租借參與會議之必要設備等。

[修正]第三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 書寄發前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 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 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 站。

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 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本公 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 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 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

股東會開 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 ,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 提供股東參閱: 一、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二、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 視訊會議平台。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 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 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 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 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 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另股東所提議案有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 上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之相關規定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 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 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 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 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

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 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原第三項至第十項未修正。

二、為使股東得以知悉股東會召開方式發生變更,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 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爰增訂第 二項。

三、依110年12月16日修正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 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規範上市上櫃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 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 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為使在國 外之外資及陸資股東得及早閱覽股東會相關資訊,應提早於股東常會 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爰配合修正第三項。

四、為因應開放公開發行公司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公司有實體股東 會及以視訊會議之不同方式召開股東會。

為利股東無論係參與實體股 東會或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均能於股東會當日參閱股東會議事手冊 及會議補充資料,爰修正第二項並增訂第四項。

[修正]第四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 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 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 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 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 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 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股東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擬以視訊 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 託之通知,爰增訂第四項。

[修正]第五條(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 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 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現行條文移列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開會地點之限制。

[修正]第六條(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股 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 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 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 席股東會。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 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 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 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

法人受託出席股 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 日前,向本公司登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 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 議結束。

〔立法理由〕一、第四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二、為明訂視訊出席之股東辦理報到之時間及程序,爰修正第二項。

三、配合股東簡稱於第一項訂定,爰修正第三項。

四、股東擬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公司登記 ,爰增訂第七項。

五、為使採視訊方式出席之股東得以閱覽議事手冊及年報等相關資料,公 司應將之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爰增訂第八項。

[修正]第八條(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 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 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 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 錄音及錄影。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 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宜對視訊會議平台後台操作介面進行錄 音錄影。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參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十八條 規定,明定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 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要求公司應對視訊會議進行全程不間 斷錄音及錄影,並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同時提供受託辦理 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爰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

三、為儘量保存視訊會議之相關資料,除第三項明定公司應對視訊會議全 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另宜對視訊會議後台操作介面進行錄音錄 影,因螢幕同步錄影須具備一定程度規格之電腦軟硬體設備及資安, 故公司自可依設備條件之可行性,明定於其股東會議事規則,爰增訂 第五項。

[修正]第九條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 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 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 等。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 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

延後二次仍不足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股東 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 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 方式出席者,應依第六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 ,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 表決。

〔立法理由〕一、第二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二、為明訂公司股東會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時,計算出席股份總數時應加 計以視訊方式完成報到股東之股數,爰修正第一項。

三、公司股東會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時,如遇主席宣布流會,公司應另於 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以即時週知股東,爰修正第三項。

四、公司假決議另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向本公司 登記,爰修正第四項。

[修正]第十一條(股東發言)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 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

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 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 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 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 ,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 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 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二、為明訂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股東,其提問之方式、程序與限制, 爰增訂第七項。

三、為有助其他股東均能了解提問股東之提問內容,公司除對與股東會各 項議題無關之提問得予以篩選外,其餘股東提問問題宜於視訊平台揭 露,爰增訂第八項。

[修正]第十三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 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 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 通知。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但就 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 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 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 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 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如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 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 數之同意通過之。

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 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 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

如其中 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 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 ,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 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 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六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 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 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 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 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至第八項未修正。

二、為明訂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改以視訊方式出席股 東會,應先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爰修正第四項。

三、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為使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有較充足之投 票時間,自主席宣布開會時起,至宣布投票結束時止,均可進行各項 原議案之投票,其計票作業須為一次性計票始可配合以視訊參與股東 之投票時間,爰增訂第九項及第十項。

四、視訊輔助股東會之股東,已辦理以視訊方式出席之登記,如欲改為親 自出席實體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 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爰增訂第十一項 。

五、參照經濟部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經商字第一0一0二四0四七四 0號函及同年五月三日經商字第一0一0二四一四三五0號函釋規定 ,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且未撤銷意思表示,就原議案不得 提修正案,亦不可再行使表決權,但股東會當日該股東仍可出席股東 會,且可於現場提出臨時動議,並得行使表決權,又考量書面與電子 投票均為股東行使權利之方式之一,基於公平對待之原則,書面投票 亦應比照前開電子投票之規範精神,以保障股東權益,爰於第十二項 明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未撤銷其意思表示時, 仍得登記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但除對臨時動議可提出並行使表決 權外,不得對原議案或原議案之修正進行投票,且不得提出原議案之 修正。

[修正]第十五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 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 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 ,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

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議事錄除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 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 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 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對 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為利股東了解視訊會議之召開結果、對數位落差股東之替代措施及發 生斷訊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爰要求公司於製作股東會議事錄時,除 依第三項規定應記載之事項外,亦應記載會議之起迄時間、會議之召 開方式、主席及記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 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 爰增訂第四項。

三、如召開視訊股東會者,須於召集通知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 困難股東提供適當之替代措施,爰明定應於議事錄載明,對此等有數 位落差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增訂第五項。

[修正]第十六條(對外公告)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 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 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 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 議結束。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露 於視訊會議平台。

如開會中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 亦同。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 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立法理由〕一、為使股東得知悉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以及採 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公司應於股東會場內明確揭示。

若公司 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則應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爰修正第一項 。

二、為使參與股東會視訊會議之股東可同步知悉股東出席權數是否達股東 會開會之門檻,明定公司應於宣布開會時,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 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其後如再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 者,亦應再揭露於視訊會議平台,爰增訂第二項。

[修正]第二十三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配合本次增訂條文,調整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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