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及優秀人員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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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年考績(成)、考核曾列乙等以下。
模範公務人員、優秀人員選拔,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或本部模範公務人員、優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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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及優秀人員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所屬人員對國家社會之貢獻,以激勵
士氣,提升行政效能,並執行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第八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模範公務人員:
1.本部及所屬行政機關(以下簡稱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派用
、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2.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所屬機構)派用及約聘人員。
(二)優秀人員:所屬機構僱用及約僱人員。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現職人員品行優良,且上年度在本機關(構)
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或優秀人員:
(一)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二)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三)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昇公務人員形象。
(四)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
度優良。
(五)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
(六)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或臨時緊急任務,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
任務。
(七)對改善經營管理、生產技術、產品品質,有具體成效事蹟。
(八)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九)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或優秀人員:
(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
、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考績(成)、考核曾列乙等以下。
模範公務人員、優秀人員選拔,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行政院模範
公務人員或本部模範公務人員、優秀人員者為優先。
四、本部模範公務人員、優秀人員選拔名額,以選拔當年度之一月三十一
日為選拔人數計算基準日,共計三十五名,其中模範公務人員至多二
十七名,分配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模範公務人員十一名。
(二)台電公司模範公務人員、優秀人員合計十一名,其中模範公務人
員至多八名。
(三)台灣中油公司模範公務人員、優秀人員合計七名,其中模範公務
人員至多四名。
(四)台糖公司模範公務人員、優秀人員合計三名,其中模範公務人員
至多二名。
(五)台水公司模範公務人員、優秀人員合計三名,其中模範公務人員
至多二名。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遴薦所屬人員參加模範公務人員、優秀人員選
拔,應本寧缺勿濫原則,並以公開、公平、公正之方式審慎辦理。
六、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每年依所定期限按下列程序辦理模範公
務人員、優秀人員之提薦,逾期視同放棄。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以機關現有人數未滿一百人者,依逐年累
計方式,在人數滿一百人期間內,提薦一名,如未獲當選,得繼
續提薦;滿一百人未滿五百人者,提薦一名;滿五百人未滿一千
人者,提薦二名;滿一千人者,提薦三名;其後每滿一千人者,
增加提薦一名,並將遴薦表送人事處彙辦。
(二)本部駐外機構人員,由督導駐外機構之次長邀集國際貿易局、國
際合作處、投資業務處、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人事處及相關機
關(單位)主管人員,以及甄審、考績委員會駐外機構組委員召
開會議遴薦一名,將遴薦表送人事處彙辦。
(三)本部所屬機構人員,由各機構依第四點分配名額初審合格後,將
遴薦表報送本部核辦。
前項第一款所屬機關人數低於一百人,提薦名額逐年累計方式,自中
華民國九十九年起算。
七、本部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優秀人員選拔,應先提本部模範公務人員、
優秀人員審議小組審議後擇優遴選簽報部長核定。
審議小組由政務次
長、常務次長、主任秘書、國營事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事處處長
及政風處處長組成,並由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
審議小組對各機關(
構)分配之名額必要時得酌作調整,並依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
點規定及遴薦人數,擇優遴薦模範公務人員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
選拔。
前項審議小組委員與被遴薦人員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者,應自行迴避。
八、獲選本部模範公務人員、優秀人員,由部長頒給獎座(牌)及獎金新
臺幣五萬元,當年度並給予公假五日。
本部及所屬機關模範公務人員
獎金部分,在各機關年度相關經費內支應;所屬機構模範公務人員、
優秀人員獎金,在各機構『經營績效獎金』額度內列支。
九、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對所遴薦人員,在本部核定前,如有職
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部人事處;如有不適宜遴薦之
情事發生,應報請撤回其遴薦。
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遴薦人員獲選為本部模範公務人員、優
秀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原遴薦之單位、機關(構)報請本
部註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座(牌)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
公假不予實施。
十、本要點規定未盡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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