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高院研討家事訴訟與非訟程序運作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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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高院研討家事訴訟與非訟程序運作
許士宦教授演講「家事審判之請求」並解析多項實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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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臺北訊】臺灣高等法院為提升家事事件裁判品質,於6月21日舉辦「家事訴訟與非訟程序運作研討會」,邀請臺灣大學許士宦教授演講「家事審判之請求」,並由政治大學姜世明教授及最高法院沈方維法官與談,北部及花蓮地區各法院庭長、法官及律師均應邀參加。
主持人陳宗鎮院長感謝許教授、姜教授及沈法官蒞院演講及與談,期藉三人淵博的法學素養及先進理論,給審判實務更多參考;許教授、姜教授均專精民(家)事實體法及程序法,著作等身,沈法官審判經驗豐富,為法界菁英。
主講人許士宦教授首先簡述家事事件法制定經過及立法宗旨,並與德、日法制先進國家比較,認本法屬妥適優質之立法。
接著說明家事身分或家事財產訴訟,當事人就程序開始有主導權、決定自由及責任,亦即仍承認「無訴即無裁判」原則,惟均採調解前置主義,期以替代性解決訟爭方式圓融處理。
於調解不成或不得成立調解時,復允許當事人合意或同意選用家事非訟程序,擴大其程序處分權及選擇權,以減省勞費,迅速解決紛爭。
另家事身分訴訟併採全面解決主義,要求當事人就同一身分關係有關之紛爭,均應於同一訴訟程序為請求、追加或反請求,統合審理,確保訴訟經濟、程序利益及身分關係之安定性。
家事非訟之聲請事件,原則上採處分權主義,職權事件,則因程序標的多涉及公益,故採行公權主義,縱賦予檢察官、主管機關、機構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權,亦僅係促使法院發動職權而已。
而家事非訟事件原則上不許關係人聲請或合意選用家事訴訟程序審判,惟為統合審理,關係人得請求或法院依職權,將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之家事非訟事件,合併於家事訴訟事件程序為審判。
關於審判對象範圍,家事訴訟事件因採處分權主義,法院應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惟於形式的形成訴訟,法律未具體明定要件事實,故賦予法院相當裁量權,以緩和處分權主義,排除或限制聲明拘束性原則,但仍應尊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容許選用紛爭事實單位型訴訟標的之表明,期能徹底解決財產或身分上紛爭。
家事非訟事件則不論聲請或職權事件,均無聲明拘束性原則之適用,法院應依職權裁量後迅速、妥適裁判。
惟聲請事件,為尊重關係人程序選擇權,賦予平衡追求實體與程序上利益機會,亦應容許其就程序標的為選擇性、相對性特定,特別是以紛爭事實單位型程序標的為請求,同樣也是為徹底解決財產或身分上紛爭。
與談人姜世明教授雖贊同家事事件法全面解決紛爭功能,惟就國家公權力是否過度介入家庭婚姻事件;關於程序開啟、訴訟標的界定,聲明明確性、拘束性及終結等處分權面向,與民事訴訟法法理之差異;非得處分之事項,法院僅依當事人不爭執原因事實之有無或同意,即逕予審理裁定,對第三人利益保護有無欠缺;離婚協議請求給付贍養費與分割共有物之履約情形相類,將之歸為家事非訟事件是否合理;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就家事非訟事件為聲請後,仍可撤回,法院是否受其拘束;法院就處分權主義之紛爭事實加以闡明,促使當事人變更或追加,是否過分擴張職權、有無利弊或增加法官工作負擔等議題提出個人意見。
與談人沈方維法官則舉實務上數則爭議案例,就家事訴訟與家事非訟個別或交替、合併運用時,如何適用訴訟或非訟程序及法理,有無其他例外情形,法官是否受聲明拘束及職權探知之範圍等項加以說明。
另認為遺產分割酌定事件,程序中發現當事人已有協議,法官仍宜予裁判並尊重協議結果;請求給付撫養費或贍養費事件,雖有履行之協議,惟法官仍得視情事變更等情況,依職權裁量給付方法。
其次,當事人合併提起家事訴訟與家事非訟,裁判後當事人如僅對非訟部分不服,於二審審理中可否追加家事訴訟?各該情形之管轄及程序為何?以及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法院應為如何程度之認定,均值得執法者進一步研討,找出妥適的共同見解,避免程序紛爭。
座談時與會人員分別提出:否定婚姻效力之訴訟,法官如何運作審理?可否就審理結果分別處理,當事人對審理順序有無決定權限等多則問題,均獲得許教授詳盡講解。
臺高院為使所屬各法院庭長、法官及法界人士,均得分享演講內容及意見交流,特別安排許教授分別於6月28日及7月5日至高雄及臺中高分院就相同議題演講及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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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1期第4版(2013-06-27)PDF
發布日期:102-06-27
更新日期:102-06-27
發布單位:參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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