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篇- 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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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30Wed201915:08
【家事法律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權】
今天下午黃律師與一位母親會談,這位母親焦急地詢問黃律師:「我老公突然向我提了離婚官司,然後就帶著2個小孩消失了,黃律師,我已經快1個月沒見到我的2個小孩了,怎麼聯繫他,他就是不回,他要帶走小孩走前,小孩的冬衣都沒拿,小孩最愛的玩具也沒帶走,現在天氣轉涼了,我一直見不到我的孩子,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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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解答♠
當有類似本案的情況發生,黃律師會先建議你聲請「暫時處分」!
🆀什麼是「暫時處分」?
🄰在一般家事事件中,有些情況若不立即處理,恐怕將來會使得其中一方遭受無法回復的損害,例如本次的離婚事件,若待離婚案件終審確定,可能需要經過2~3年的時間,屆時小孩子已經大了2~3歲,母親若在這段期間無法與小孩見面、陪小孩長大,不僅僅是對母親親權的剝奪,也會是對小孩子的人生無法彌補的缺憾,所以需要一個制度來處理這個問題,那就是暫時處分。
🆀為何不叫警察處理就好?
🄰因為阿SIR沒辦法處理阿,因為在還沒有離婚確定前,雙方都還是小孩子親權行使者,帶走小孩子的一方在法律上仍然是合法親權的行使,所以阿SIR可能只會跟你說,「請你盡速提告民事來保障權利」喔!
🆀暫時處分大概多久會核發?需要開庭嗎?
🄰以我們律師的辦案經驗,暫時處分的核發,快則1周,慢則1個月左右,而且基本上會開庭的!
🆀暫時處分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嗎?如果對方抗告呢?
🄰暫時處分是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的(家事事件法第87條),且縱使對方對於暫時處分提出抗告,原則上仍然是不停止執行的。
🆀暫時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後,如果對方還是不給我看小孩呢?
🄰這問題可以說是很頻繁的在社會上上演,明明是贏得了暫時處分卻還是看不到小孩,一般執行法院在收到我們律師的強制執行聲請狀後,會先開一個調解庭,確認一下對方是不是確實不履行暫時處分的裁定內容,再者,看看雙方有無意願協議更好的見面方式。
之後如果調解不成,而對方還是不願給他方探視子女的話,執行法院一般會先科處對方「怠金」(簡單講就是先罰錢,行情3萬塊起跳喔!),如果罰了幾次還是沒用,執行法院才會直接派司法事務官、警察(維持秩序)及社工(協助安撫未成年子女的情緒)到場來請對方直接交付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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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案件最難處理的區塊,往往就是關於「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部分,因為小孩子不是物品,沒辦法一人分一半,而是有一方全取就會造成另一方全無的情況,再加上上一代的祖父母可能有傳宗接代、延續香火的觀念作祟,給了正在訴請離婚的夫妻任一方壓力,造成一方上演「先下手為強」的搶小孩戲碼,黃律師提醒,要取得獨任的監護權不是「先下手為強」就贏的問題,相反的,這樣的動作可能會造成後續雙方及小孩都無法彌補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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