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試辦學年學分制學生成績考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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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者之科目(含補修科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期成績不及格可參加補考,補考及格則授予學分,其學期成績以六十分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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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試辦學年學分制學生成績考查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高級中學試辦學年學分制學生成績考查事宜,悉依本要點辦理,本要
點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高級中學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或總授
課時數達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三、學生各科成績之核計,以學期為單位,並以六十分為及格,學期成績
及格即授予學分。
四、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者之科目(含補修科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期成績不及格可參加補考,補考及格則授予學分,其學期成績
以六十分登錄。
補考之規定由各校定之。
(二)補考不及格者,可申請參加補修學分教學,成績及格則授予學分
。
選修科目不及格者,得不重修該科目。
(三)補修教學評量不及格者,依前兩項規定辦理,其學期成績以補修
評量成績另行登錄。
(四)學期成績有一科目不及格者,成績達四十分以上;得授予學分,
成績以六十分登錄。
五、學生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學校依規定輔導重讀或轉學:
(一)各年級學生補考後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達該生修習該學年總學分數
三分之一者。
(二)補修科目,經二次補修,成績評量仍不及格者。
(三)不及格科目補修有困難者。
六、成績優異學生學科免修鑑定考試,由學校每學年定期辦理,考試及格
者授予學分,其學期成績以考試分數登錄。
七、學科免修之鑑定,由學校組成「鑑定小組」訂定審查作業規定,並報
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八、參加免修學分鑑定測驗,經「鑑定小組」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
該學期或學年課程,並授予學分。
九、各試辦學校辦理績優學科免修學分鑑定,得視實際作業需要,酌收報
名費。
十、依規定參加免修學分鑑定合格科目授予學分者,得申請選習該學科高
一年級或高一級學校之專長課程。
十一、同等學力當年度參加高一級學校入學測驗經錄取者,如補修科目未
完成評量,得授予學分,其學期成績以六十分登錄。
十二、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為各科學期成績乘以各科學分數之總和,再
以總學分數除之。
十三、各試辦學校得視需要訂定成績考查作業細則,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備查。
十四、本作業規定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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