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怎麼分?剩餘財產分配又是什麼呢?跟著黃律師學法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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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之一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所有之婚後財產為無償行為,致有害及法定財產制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民法第1022條、第10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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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294.夫妻財產怎麼分?剩餘財產分配又是什麼呢?.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Lawyer黃請你動動腦「這一陣子我看新聞,常常看到報導內容在說什麼去年底夫妻法定財產制大修,或者是剩餘財產分配規定修正,有些新聞的跑馬又一直說,如果平時對家庭不盡力,在這次修法後,如果要離婚時休想分配到半毛錢,這些新聞到底是在說什麼,我是有看沒有懂,問朋友和家人,大家也搞不清楚,今天剛好碰到您,那就拜託您跟我講解一下唄?」小蕙滿臉疑惑地說道。
『哈,看不出來原來妳對這類議題居然也有興趣想要瞭解。
』黃律師笑著說道。
「就是看很多人在討論,所以產生好奇心了,雖然我還沒結婚,但是多瞭解一點相關知識,總是有好沒壞吧!」『妳這個說法我倒是十分認同,其實你剛才說到的夫妻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這些名詞,彼此之間是具有關聯性的,這當中涉及夫妻財產制的種類、法定財產制的相關規定,還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時候,雙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方式。
』黃律師認真地回答道。
「哇,聽起來有點複雜,感覺很多概念是環環相扣的!」小蕙搔搔頭說道。
黃律師說:『其實只要掌握當中的關鍵概念,倒也沒有那麼難懂,妳放心,我待會慢慢跟妳說明一下,妳那麼古靈精怪,一聽馬上就懂了。
』{GoTop} 目前民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種類有哪些?夫妻財產制當中的法定財產制重要規定是什麼?去年底(2020)民法修正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規定的修正重點為何?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目前民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種類有哪些?目前民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種類,包括「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兩大類。
「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1)「共同財產制」民法第1031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2)「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44條規定:「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二、夫妻財產制當中的法定財產制重要規定是什麼?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婚前財產:(1)結婚前各自取得的部分。
(2)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婚後財產:(1)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
(2)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3)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民法第1018條、第1018條之1:(1)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2)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民法第1020條之1:夫或妻之一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所有之婚後財產為無償行為,致有害及法定財產制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民法第1022條、第1023條:(1)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2)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財產性質若是屬於: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2.慰撫金,則不在此限。
{GoTop}※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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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民法修正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規定的修正重點主要在於:增列法院調整或免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之認定要件及審酌因素。
具體內容有以下兩項:1.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為避免法院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於具體個案之認定標準不一,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之要件。
2.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為使法院為調整或免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裁判時,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之參考,明定法院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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