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計算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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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限繳日期繳納時,每逾3日按應繳本稅及健康福利捐加徵1%滯納金,最高至30日即加徵至10%為止。
2、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含繳納當日),就其應納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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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計算
※本程式僅提供簡易估算稅額功能,實際應納稅額請另依申報書填寫計算。
滯納金及利息計算(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備註: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免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
計算規則(有輸入展延日期者,限繳日期用展延日期取代)1、逾限繳日期繳納時,每逾3日按應繳本稅及健康福利捐加徵1%滯納金,最高至30日即加徵至10%為止。
2、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含繳納當日),就其應納本稅及健康福利捐,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各年度1月1日公布之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跨年度不同利率時,應分別計算。
滯納利息=(本稅+健康福利捐)×年利率÷365天×逾滯納期天數 計算滯納利息適用利率參考表(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滯納金、滯納利息之計算範例:
例一、某商號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所列應納本稅100,000元,限繳日期為113年11月30日,但納稅義務人遲至113年12月12日始向公庫繳納,請問應加徵多少滯納金?113.11.30星期六 繳納期限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113.12.01星期日113.12.02星期一 順延後之新限繳日113.12.03星期二 未逾3日,免予加徵滯納金113.12.04星期三 未逾3日,免予加徵滯納金113.12.05星期四 未逾3日,免予加徵滯納金113.12.06星期五 已逾3日,加徵滯納金1%113.12.07星期六 已逾3日,加徵滯納金1%113.12.08星期日 已逾3日,加徵滯納金1%113.12.09星期一 已逾6日,加徵滯納金2%113.12.10星期二 已逾6日,加徵滯納金2%113.12.11星期三 已逾6日,加徵滯納金2%113.12.12星期四 已逾9日,加徵滯納金3%應加徵之滯納金=100,000×3%=3,000元
例二、就上例,如納稅義務人遲至114年2月27日始向公庫繳納,則應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各多少?
滯納金:113.12.03~114.01.01加徵滯納金10%滯納金100,000×10﹪=10,000元逾滯納期日數:114.1.02~114.2.2757日
滯納利息=本稅×年利率×日數/365=100,000元×0.78﹪×57/365=121元
備註:假設114年1月1日之年利率:0.78﹪
更新日期:1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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