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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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教仲介機構與求職者及家教學生家長間的法律關係:.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565條) ... <家教法律常識> 家教仲介機構與求職者及家教學生家長間的法律關係: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565條)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

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民法第567條) 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民法第568條) 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

前項規定,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

(民法第519條) 家教老師與家長間之關係: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482條) 「家教業」屬於未分類七大行業中,其他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亦在公告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中。

(勞基法第3條第1項) 由於僱傭契約為諾承契約,不一定要以書面為之,只要立約的當事人就契約必要之點,達成口頭上的合意即可成立。

《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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