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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 ... 前,彙集前一年使用能源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為考量該等法規間之銜接,將申報 ...   首頁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下載專區 常見問題 English 關於公報 公報瀏覽 公報查詢 網路資源 會員專區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經授能字第09820088100號 主  旨:預告訂定「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 訂定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aboe.gov.tw),「布告欄」網頁。

四、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二)  地址:10492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3樓 (三)  電話:02-27757783 (四)  傳真:02-2775772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施顏祥   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草案總說明 依據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修正能源管理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使用能源資料;並於同條第二項規定:「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考量各行業能源用戶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與效率差異性及生產特性,明訂個別行業使用能源資料申報格式,並為簡化申報程序及減少公文往返,採行多種方式申報,期能便民。

此外,於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業已規定能源用戶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前一年使用能源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為考量該等法規間之銜接,將申報日期作一致性之規定。

爰擬具「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附表一至附表十三規定之電子業、化工業、鋼鐵業、紡織業、造紙業、水泥業、食品業、煉油業、其他、汽電共生廠、火力發電廠、垃圾焚化廠及非生產性質行業等,計十三種行業類別使用能源資料申報格式,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及效率。

(草案第一條) 二、 能源用戶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前一年使用能源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草案第二條) 三、 申報方式可採網路申報、書面申報或電子檔申報。

(草案第三條)   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草案 規     定 說     明 一、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附表一至附表十三種規定之行業類別,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及效率。

考量各行業能源用戶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及效率差異性與生產特性,明訂電子業、化工業、鋼鐵業、紡織業、造紙業、水泥業、食品業、煉油業、其他、汽電共生廠、火力發電廠、垃圾焚化廠及非生產性質行業等,計十三種行業類別能源用戶節約能源查核制度申報表,如附表一至附表十三。

二、 前條能源用戶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前一年使用能源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於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業已規定能源用戶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前一年使用能源資料向中央主機關申報,為考量該等法規間之銜接,將申報日期作一致性之規定。

三、 能源用戶申報方式採紙本、電子檔或網路申報;除網路申報外,申報文件須由能源用戶簽名用印。

申報方式。

    附件(請見PDF)   Top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法規資訊等,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另有關公報之編印及訂閱事宜,請洽服務專線:02-23924146/傳真專線:02-23569970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8:30~12:30PM1:30~5:30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版權所有/本站建議使用IE5.5以上瀏覽,800x600或1024x768螢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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