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甲女因其夫乙男與丙女通姦,打算採取刑事追訴手段。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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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69 號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係為防止配偶間因自訴而對簿公堂,致影響夫妻和睦及家庭和諧,乃為維護人倫關係所為之合理限制,尚未逾越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且人民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並非不得對其配偶提出告訴,其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並未受到侵害,與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意旨尚無牴觸。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釋字第 791 號解釋,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 239 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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