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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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 ... 目前線上:1595人,瀏覽人次:70124407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 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 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

二、以木材構成者,其規格如下: (一)上欄杆應平整,且其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

(二)中間欄杆斷面應在二十五平方公分以上。

(三)腳趾板高度應在十公分以上,厚度在一公分以上,並密接於地 盤面或樓板面舖設。

(四)杆柱斷面應在三十平方公分以上,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公尺。

三、以鋼管構成者,其上欄杆、中間欄杆及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點八 公分,杆柱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

四、採用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材料或型式構築者,應具同等以上之強度。

五、任何型式之護欄,其杆柱、杆件之強度及錨錠,應使整個護欄具有抵 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而無顯 著變形之強度。

六、除必須之進出口外,護欄應圍繞所有危險之開口部分。

七、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 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

但護欄高度 超過堆放之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九十公分以上 ,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八、以金屬網、塑膠網遮覆上欄杆、中欄杆與樓板或地板間之空隙者,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不設腳趾板。

但網應密接於樓板或地板,且杆柱之間距不得 超過一點五公尺。

(二)網應確實固定於上欄杆、中欄杆及杆柱。

(三)網目大小不得超過十五平方公分。

(四)固定網時,應有防止網之反彈設施。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如以一般護欄高度為九十公分,且只設置一支中欄杆為考量, 本意是開口不要大於五十五公分。

惟中欄杆離地面或樓板如小於三十 五公分,則上欄杆和中欄杆間之開口就會大於五十五公分。

二、實務上於職災案例中,事業單位在護欄旁堆置物料、預留DECK版上澆 置混凝土、護欄有其寬度且為H型鋼材料,護欄高度都會加高並達一 百十至一百二十公分,因中欄杆僅設置一支,造成開口過大致人員墜 落,爰明定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以資周延。

三、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款中間欄杆修正為中欄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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