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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辦理財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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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物繼承、法定繼承、拋棄繼承、存款繼承、金融遺產查詢) 拋棄繼承 要到哪辦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電話:(07)357-3511轉255或256 家事法庭大樓(受理家事案件) 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 https://ksy.judicial.gov.tw/tw/mp-351.html 家事聯合服務中心 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中午不休息)。

週六及例假日休息。

夜間收狀時間:下午5時30分至12時由法警室值班法警代為收受。

(07)357-3511轉269(收文、收狀) (07)357-3511轉241(收費) (07)357-3511轉613、256(訴訟輔導專線) 家事事件訴訟文書電子信箱、傳真(少年事件文書請勿以電子信箱及傳真方式傳送) E-Mail:[email protected] 傳真號碼:(07)357-3299 確認電話:(07)357-3511轉269 繼承專區 https://ksy.judicial.gov.tw/tw/cp-5655-279153-1c623-351.html 要帶什麼 ◎拋棄繼承之意義: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1.期限:知悉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戶籍地)之法院為之。

2.聲明「拋棄繼承」備查應具備之證明文件: (1)聲明拋棄繼承狀(聲請人如有數人者,可自行指定一位為共同送達代收人)。

(2)被繼承人(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死亡證明書)。

(3)各聲明人最新戶籍謄本(限正本且記事欄勿省略)。

(4)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均須詳載)。

(5)拋棄繼承聲明書(各聲明人均應具名,如係未成年人為聲明人時,詳參後附說明)。

(6)聲明人印鑑證明書。

(各聲明人均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一份,滿七歲之未成年人亦須申請,且須與聲請狀上之印文相符)。

(7)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之人證明書(即通知之存證信函、回執及被通知人之戶籍謄本)。

(8)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未成年人拋棄繼承聲請: 一、若未滿七歲,則應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為具名意思表示並蓋章。

二、若滿七歲以上,則應由未成年人為意思表示及蓋章,並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並蓋章。

三、若父母已離婚,但未約定監護權時,依法仍係共同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人之權利義務,故仍須父母二人代為具名意思表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部分),或父母二人同意其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並蓋章(滿七歲之未成年人部分)。

四、如聲明人為未出生之胎兒者,尚毋庸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參照民法第六條規定及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12月13日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若仍欲拋棄繼承,則須待胎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始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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