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文條款核課錯誤全額退稅無時限 - 萬國法律事務所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知名律師陳長文登記在太太名下的自用住宅,自八十一年起被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依營業用稅率課稅長達15年,陳長文於九十六年間發現後,由於稅捐稽法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 ... HOME>新聞訊息 2008-09-22 陳長文條款核課錯誤全額退稅無時限 知名律師陳長文登記在太太名下的自用住宅,自八十一年起被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依營業用稅率課稅長達15年,陳長文於九十六年間發現後,由於稅捐稽法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稅捐稽徵處因此只願意退回近5年的差額,陳長文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稅捐稽徵法等規定,判決陳長文敗訴。

惟因稅捐稽徵單位多課的房屋稅乃因可歸責於稅捐稽徵機關之事由,若只退還5年稅款,社會輿論一致認為有損納義務人權益,有檢討修正的必要,財政部賦稅署因而研擬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8條,增訂第2項規定,明定納稅義務人如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因而多繳的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依職權或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查明退還,不受5年的限制。

財政部官員表示,雖然陳長文溢繳本稅案,屬於舊案,但未來將透過立法院審議,或是透過財政部發布新解釋文,均准予溯及既往,讓陳長文享有納稅人應有權益。

不過,行政院和司法院對於溯及既往仍有疑慮,認為適用新法會導致法律的不安定性,還要進一步協商。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