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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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父母姓名:依戶籍登記資料之父、母姓名記載。
但收養關係存續中者,記載方式如下: (一)養父母共同收養者,記載養父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本生父母姓名。
(二)由養父單獨收養者,父欄記載養父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父姓名,母欄劃記雙橫線如「=」。
但當事人申請加註生母姓名者,得不劃記雙橫線,並於母欄之「母」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三)由養母單獨收養者,母欄記載養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母姓名,父欄劃記雙橫線如「=」。
但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