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不動產登記 - 法律關懷輔導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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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條(債權人撤銷權):. (一)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白話解釋: 舉例:我送你一棟房屋 這房屋有貸款,已經抵押給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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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4條白話解釋,是一種行為   1.有償行為=雙方互負給付義務,比方買賣關係 2.無償行為=單方給付義務,他方無償取得,比方  贈與關係     第244條(債權人撤銷權):   (一)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白話解釋: 舉例:我送你一棟房屋這房屋有貸款,已經抵押給銀行。

你若過戶這房屋就表示你要還款給銀行那麼你可請法院撤銷你跟我的贈與關係。

    (二)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白話解釋: 你跟我借錢也寫明契約沒錢時房屋將底押給我但你卻把房屋賣給甲,而甲也知道你跟我的事,這已損害我的權利,那麼我可請求法院,你跟甲的買賣不成立。

  簡單說 1.有欠人錢(欠債),沒有先還清債務前,你把錢(財產)無償給別人,例如贈與。

債權人就可以到法院申請撤銷登記。

  2.與人或獲得利益的人知道此事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因此當有債務時千萬不要以為過戶給他人就好,就不用還錢了,這可是脫產行為,有對價的法律行為,只要債權人透過訴訟主張追討債務,此時無論起訴前或起訴後,都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提前一步禁止債務人處分他的財產。

  民法第245撤銷權(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意思是說:就是你知道有撤銷原因開始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就不能再主張撤銷。

或自有此行為時(雖然你不知道),但經過十年後再主張撤銷。

  上述可以看出,若想要藉由躲債躲到超過追溯期來解決債務問題,是一件很困難的事。

  因此再次提醒:如果你是債務人,有以上情形,一定要請專業人員諮詢,以免惹禍上身。

   因為實務上,銀行這類的金融債務,本金、利息、違約金會被視為分開計算的債權,加上銀行方面對債權的管理很謹慎,所以債務問題想躲也躲不過。

 其實處理債務真的不難,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無論走協商、更生、清算哪一個程序(詳細內容在本會的機制說明中都有介紹,歡迎前往官網首頁參閱),皆能有效擺脫負債,重建美好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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