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相關申論題庫彙編
文章推薦指數: 80 %
S-link電子六法全書、超連結法規資料庫、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大陸法規、判決解釋判例、MP3&MP4、6law離線app、考古題、國家考題.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 購買 | 完整版下載檔&更新 | 會員書籤
【現在位置】首頁〉〉線上題庫【更新】2019/08/09【其他科目】S-link123題庫總索引。
01警察&海巡相關考試。
02司法特考&專技考試。
03公務人員考試
。
升官等&其他特考【貼心小幫手】(1)PC鍵盤CTRL+滑鼠滾輪往前滑動,調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2)尋找本頁關鍵字,PC鍵盤最左下CTRL+[F],輸入您的關鍵字(3)PC鍵盤上方[F5]重新整理,重載最新頁面!
【名稱】
《家事事件法相關申論題庫彙編》4單元
☆★各年度考題☆★
(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
家事調查官
。
106年。
104年。
103年。
102年
106年(1)
10601。
(1)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家事調查官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33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家事調查官【科目】家事事件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男與前妻生有乙女與丙男,皆已成年。
其後甲男與丁女再婚後,生下戊男。
戊男10歲時,甲男因心肌梗塞死亡,留下大筆財產。
其繼承人乙、丙、丁、戊對於遺產分配無法達成協議,而在甲男死後半年,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訟。
試問:
(一)未成年之戊男可否參與訴訟?法院是否應選任特別代理人或程序監理人?請敘明理由。
(25分)
(二)在遺產分割之訴訟進行三個月後,丙男始發現乙女為其母與他人婚外所生,與甲男並無血緣連絡。
甲男對此並不知情,則丙男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而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又應如何提起?請敘明理由。
(25分)
二、甲男與乙女交往,未料使乙女懷孕,甲男年輕氣盛不願負責,而一走了之,乙女乃生下非婚生子丙男。
丙男3歲時,乙女得知甲男創業成功,乃向法院以甲男為被告提起認領子女之訴訟。
試問:
(一)甲男可否於調解程序中,因甲男不爭執丙男為其血統,而與乙女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12分)
(二)若雙方調解不成,而進入訴訟程序時,甲男對丙男產生感情,而在訴訟過程中,承認丙男為其子。
此時法院可否本於甲男之認諾行為,逕為甲男敗訴之判決?請敘明理由。
(13分)
三、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生下丙男與丁女二人。
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甲男常以應酬為藉口,出入聲色場所,且經常徹夜不歸。
乙女隱忍許久後,一日與甲男爭吵而攤牌,甲男惱羞成怒,竟對乙女施以拳打腳踢,並波及丙男與丁女,除致乙女受傷不輕,送醫院治療外,丙男與丁女亦受到輕傷。
乙女出院後乃直接回娘家,並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同時請求停止甲男對7歲丙男與5歲丁女之親權。
請問:
(一)乙女所提的兩項請求,屬於何種類型之家事事件?是否皆應先經調解?理由為何?該調解可否由家事調查官為之?(13分)
(二)若法院作成停止甲男親權行使,並應將子女交付給乙女之裁定後,因乙女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處命甲男交付子女。
但甲男並未履行,經執行處裁處怠金後聲明異議,則應由民事庭或家事庭受理?(12分)
回目錄(1)〉〉回頁首〉〉104年(1)
10401。
(1)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家事調查官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43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家事調查官【科目】家事事件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男與乙女未婚生丙女,丙女以甲男罹患失智症,已不能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情,聲請對甲男為監護之宣告。
試申論下列問題:
(一)法院以丙女未提出任何甲男之精神或心智狀況之診斷證明書等資料為證。
反之甲男提出其於診所對實習醫師進行教學光碟一片為證。
且法院於勘驗前甲男正於其診所內執行醫師業務並提供病患醫療專業知識,勘驗時當場呼喚甲男姓名、問其年籍、地址、身分證字號、方向、時間、數學計算等問題,其均正確回應,觀其言行舉止、敘述事情及回答問題之表達能力,與一般正常人無異,因而裁定駁回丙女之聲請,該裁定是否合法?(6分)
(二)倘法院認甲男完全無意思能力時,逕行宣告甲男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該裁定是否合法?(6分)
(三)法院最終裁定甲男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丙女及親生子丁為共同監護人,指定共同執行財產管理事務,另選任其兄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嗣丁單獨代理甲男對丙女提起返還贈與物之訴事件,法院得否裁定駁回原告之訴?(13分)
二、(一)甲男與乙女為夫妻,且均為美國人,甲男在我國經商三十年,每年在我國居住超過六個月,在臺北市松山區有經常居所。
乙女以甲男在臺與女子通姦,並將夫妻財產美金一百萬元以上移轉至我國,屬隱匿財產之行為。
且乙女已向美國法院提起離婚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訟,待勝訴應向我國法院聲請對甲男之財產強制執行,因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在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有無理由?倘乙女在我國更行起訴,可否?甲男若以其在美國已應訴,並在該處治病為由,至我國應訴顯有不便,主張我國法院不得審判管轄,有無理由?(18分)
(二)甲以乙、丙、丁、戊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兩造之被繼承人A遺囑無效,因乙、丙、丁三人之住所均設在福建省金門縣,戊住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A經常住在臺北市大安區,亦在該地死亡,死亡時戶籍地設在福建省金門縣,且遺有六筆不動產及六筆動產(總價值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均在福建省金門縣,僅有兩筆不動產(總價值為新臺幣六千萬元)在臺北市大安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可否裁定將該訴訟移送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7分)
三、(一)甲男為已成年乙女之叔叔,為延續香火,兩人簽定書面收養契約,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於法院裁定認可前,甲男死亡,法院得否以甲男已死亡為由,認無法審酌乙女利益而認可收養之情形,逕行裁定駁回認可收養?(15分)
(二)A、B夫妻自幼收養C為養子,因C嗜愛賭博,A、B乃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第一審審理中,A、B雖另主張C經常對其惡言相加,肆意辱罵,經常未予聞問等虐待、重大侮辱,並有其他重大事由(一般人均認已違倫常),因而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然未提出證據證明,因而遭裁定駁回。
A、B不服,提起抗告,聲請訊問證人即其另名兒子D,法院得否以其係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裁定駁回A、B之聲請?(10分)
四、A因中風臥病在床,受輔助宣告,為甲男之母,甲男於民國83年2月28日與乙女結婚,婚後先後於84年1月12日、88年11月29日生下丙、丁。
甲男則於100年2月19日死亡。
A未經輔助人同意,於101年12月13日始訴請確認丙、丁非甲男與乙女之婚生子,該訴延至104年6月30日尚未辯論終結,訴訟程序應如何進行?該訴是否有理由?(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103年(1)
10301。
(1)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家事調查官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10430
【考試別】司法人員【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家事調查官【科目】家事事件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一)試申論家事訴訟事件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程序與家事非訟事件適用暫時處分,兩者在適用上有何區別?(13分)
(二)試說明下列問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40年,婚姻存續期間生育丙子、丁女,甲男死亡後,其丙子、丁女趁母親乙年邁75歲且目不識字,共同偽造文書侵奪其剩餘財產新臺幣(以下同)5千萬元並分別轉入丙、丁銀行帳戶各2千5百萬元,設戊律師是乙所選任訴訟代理人,其為了防止丙子、丁女將其母乙之剩餘財產不法脫產處分,試問:戊律師依法得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程序或家事非訟事件之暫時處分?(6分)己男與庚女結婚之後,育有一子辛,己男與庚女為了買房子的事情經常爭吵,庚女憤而離家出走。
己男具狀,以庚女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之事由訴請離婚。
並請求依同法第1055條第1項辛子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己男行使親權,經法院均判決己勝訴在案。
某日,庚女趁己男不在家時,遂擅自將辛子攜走離開,經己男遍尋數月始知辛子與庚女同住一起,己男遂依法具狀向法院聲請庚女交付子女事件,同時為了避免庚女再一次將辛子攜離,是否得向法院聲請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程序或家事非訟事件之暫時處分?(6分)
二、甲母未婚育有未成年人乙子,乙子未經生父認領,惟甲母因染有吸毒惡習,且不事生產、酗酒成性,動輒於酒後或毒癮發作時,對乙子施加暴力。
縣政府乃以乙子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為由,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乙子獲准。
嗣縣政府再向法院聲請停止甲對於乙之親權,於調解程序中,甲母就其吸毒、對乙子施暴等事實均不爭執,並同意停止其對於乙子之親權,試申論下列問題:
(一)縣政府與甲母得否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13分)
(二)若本案經法院裁定確定,甲不服本案裁定時,依法得否聲請再審?(12分)
三、甲夫乙妻均住於高雄市,乙妻具狀向第一審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聲請甲夫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第一審裁定駁回乙之聲請,乙妻不服抗告,甲夫於第二審反請求乙妻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第二審裁定駁回乙妻之抗告,並准許甲夫之反請求,試說明下列問題:
(一)所稱「第二審」係指何法院?(5分)
(二)如乙妻就第二審裁定駁回本請求不服,則應以何理由向何法院提起抗告?(8分)
(三)如乙妻就第二審甲反請求准許不服,經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起抗告,經該院裁定駁回後,乙妻不服,應依何規定向何法院提起抗告?(12分)
四、甲女係未婚女子,因發生超友誼關係而產下一子乙,亦不知子乙之生父係何人,甲女因經濟能力薄弱,且又抱持逃避此事之心態,遂將才一個月大之嬰兒乙棄置於醫院門口。
經路人發覺報警處理,緊急安置於醫院後,縣政府即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試申論下列問題:
(一)法院審理受置人嬰兒乙,如未選任程序監理人而為裁定繼續安置,該裁定是否合法?(13分)
(二)受安置人嬰兒乙,於聲請人每次聲請延長安置時,是否均須為受安置人選任一次程序監理人?(12分)
回目錄(1)〉〉回頁首〉〉102年(1)
10201。
(1)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家事調查官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30440
【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家事調查官【科目】家事事件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關於家事事件調解程序,請說明下列問題:
(一)得處分事項與不得處分事項之調解程序,有何重要不同?(13分)
(二)甲以乙為被告,主張甲受乙詐欺而結婚,請求撤銷兩造之婚姻,乙則主張兩造完全基於自由意思結婚,並無詐欺情形,但現已無維持婚姻必要,反請求判決離婚等語。
請問:法院有無可能將此二事件合併調解,一舉解決紛爭?(12分)
二、甲、乙為夫妻,因感情不睦,於民國(以下同)100年1月1日辦理兩願離婚登記,乙旋於100年3月1日與丙結婚,101年3月1日生子丁。
嗣甲以乙為被告,主張:甲、乙間之離婚證人是乙找人偽造簽名,該證人其實並不知甲、乙離婚之真意等語,起訴請求確認甲、乙間之婚姻關係存在。
嗣法院認定甲之主張為真實,判決確認甲、乙間之婚姻關係存在確定。
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該確定判決對丙是否有效?(13分)
(二)該確定判決對丁是否有效?(12分)
三、甲、乙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丙。
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家事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
(一)准甲、乙離婚。
(二)乙應給付甲新臺幣100萬元。
(三)丙由甲監護。
主張事實略以:乙長期對甲施以暴力,甲受有不堪同居之虐待,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離婚,並依同法第1056條規定請求乙賠償損害。
另乙有暴力傾向,不適合監護丙等語。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本件請求屬何種類型之家事事件?於法院裁判前須否先經調解?(13分)
(二)本事件之審理應行家事訴訟程序或家事非訟程序?就上述第三項聲明,如法院調查結果,認丙自幼係由丁扶養,甲、乙均不適於監護丙,則法院得否裁判對於丙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丁任之?(12分)
四、甲列乙(現年10歲)為相對人,向該管家事法院聲請宣告終止甲、乙間之收養關係。
主張事實略以:甲於婚前收養乙為養子,惟乙與甲缺乏親情,難以管教。
甲現已結婚,並育有親生子女,如與乙維持收養關係,恐影響甲之婚姻。
爰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請求法院宣告終止甲、乙之收養關係等語。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乙就本事件有無程序能力?法院應否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12分)
(二)倘第一審法院選任丙為乙之程序監理人,經審理結果,以裁定宣告終止甲、乙間之收養關係。
乙、丙得否對該裁定聲明不服?抗告法院應否重新為乙選任程序監理人?於抗告程序,如乙與其程序監理人就是否撤回抗告之意見不一致時,以何者為準?(13分)
回頁首〉〉
【編註】1.「*」考選部巳更正測驗題答案。
2.本超連結檔以考選部最近公告為依據,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未收編之科目,敬請告知,謝謝!
延伸文章資訊
- 1家事事件處理辦法(廢)
本辦法所稱家事事件如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編所定人事訴訟事件。 二、非訟事件法第四章所定家事非訟事件。 三、其他因婚姻、親屬關係、繼承或遺囑所發生之民事事件。
- 2家事事件法相關申論題庫彙編
S-link電子六法全書、超連結法規資料庫、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大陸法規、判決解釋判例、MP3&MP4、6law離線app、考古題、國家考題.
- 3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
家事調解事件經當事人合意或同意由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六條為本案裁定者,應另立家事第一審事件之卷宗號數。 第10點. 聲請撤銷假扣押、假 ...
- 4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家事事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一
家事聲請事件(含家事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依家事事件法. 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1 項聲請撤銷登記許可. 事件及家事其他聲請事件)(106.7 修正).
- 5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一百十三條之親子非訟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給付未成年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