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聚活動申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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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大型群聚活動,指於本市舉辦,每場次預計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 一 體育活動。

二 演唱會、音樂會等演出或類似之娛樂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Plurk[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twitter[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line[另開新視窗] 分享至email[另開新視窗]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注意事項 活動安全宣導 計畫範本下載 審查SOP 活動行事曆 我要申請大型群聚活動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消防局中文官網 台北通 雙語詞彙 臺北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專區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本站使用正體字 隱私權政策 網站安全政策 :::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首頁 消防局中文官網 台北通 雙語詞彙 臺北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專區 search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進階搜尋 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資訊網:::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注意事項 活動安全宣導 計畫範本下載 審查SOP 活動行事曆 我要申請大型群聚活動 首頁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注意事項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注意事項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另開新視窗] 注音 :::大型群聚活動申請範圍 本自治條例所稱大型群聚活動,指於本市舉辦,每場次預計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一 體育活動。

二 演唱會、音樂會等演出或類似之娛樂活動(派對、祭、季等)。

三 展覽(售)、人才招募(徵才)會、博覽會、園遊會等類似活動。

四 燈會、花會、煙火晚會等活動。

五 民俗節慶、原住民慶典等活動。

前項規定以外之活動,其活動內容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經市政府公告指定者,視為大型群聚活動。

下列活動,不適用本自治條例:一 體育場館、影劇院、音樂廳、宗教場所、百貨商場、展覽場、觀光遊樂業園區或其他經市政府公告之場所,於其建築物使用用途、營業項目興辦事業計畫之範圍場所內所舉辦之活動。

二 婚、喪禮等活動。

三 依集會遊行法或臺北市民俗遶境、大型宗教慶典或類似活動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之活動。

四 國家慶典、選舉活動、總統就職典禮、國際性或全國性賽事。

五 維安層級非侷限於本市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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