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重申外國銀行在臺辦事處僅得辦理商情蒐集及業務聯絡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重申外國銀行在臺辦事處僅得辦理商情蒐集及業務聯絡,不得協助總行或聯行辦理見證簽署開戶相關文件及回傳文件等跨境提供金融服務,外國銀行在臺辦事處應切實遵守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108年09月09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80273242號函 法規體系: 銀行局/外匯(含國際金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