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留學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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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 臺灣 ) 教育部為鼓勵越南優秀青年學生到臺灣各大學攻讀學位,獲取各 ... 臺灣教育部為獎勵優秀越南學生來臺灣攻讀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提供每名受獎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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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教育部臺灣獎學金(MOE)公告
越南順化以北地區
201
8
年「臺灣獎學金」申請辦法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201
8
年
1
月
30
日公告
中華民國
(
臺灣
)
教育部為鼓勵越南優秀青年學生到臺灣各大學攻讀學位,獲取各學術領域專業知識技能,為臺
-
越雙方社經發展與文教交流各層面作出具體貢獻,特別設置「臺灣獎學金」,歡迎越南各地優秀青年學生提出申請。
201
8
年臺灣獎學金申請辦法說明如下:
一、
獎學金名額:
越南順化
(
含
)
以北地區共
26
名。
二、
獎學金期限:
(
一
)
攻讀各級學位者,受獎期限如下:
大學部:
4
年
碩士班:
2
年
博士班:
4
年
(
二
)
年度受獎期間:每年
9
月
1
日
起至次年
8
月
31
日
止。
受獎生應按時抵校註冊,未能於規定期限來臺就學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缺額並由備取人依序遞補。
但經相關學校及教育部事先核准延期來臺就學者,不在此限。
(
三
)
總受獎期限:各級學位最長受獎期限,大學部四年、碩士班二年、博士班四年。
但每名受獎生受領本獎學金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五年。
(
四
)
生活補助費核給期限,自受獎生實際就學當月起至受獎期限屆滿、畢業、休學、退學或獎學金受註銷月止。
三、
獎學金待遇:
臺灣教育部為獎勵優秀越南學生來臺灣攻讀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提供每名受獎生待遇如下:
(一)
學費及部分雜費:學費及雜費(包括學分費及學雜費基數)。
受獎生學費及雜費上限於新臺幣
4
萬元以內(約為
1,2
90
美元),由本部核實補助,超過新臺幣
4
萬元者,不足部分由受獎生自行繳交就讀學校;雜費不包括代收代辦費、論文指導費、保險、住宿及網路使用費等相關費用,由受獎生自行負擔。
(
二
)
生活補助費:教育部補助大學生每月新臺幣
15,000
元
(
約為
500
美元
)
;碩士及博士生每月新臺幣
20,000
元
(
約為
6
70
美元
)
。
四、
申請期限:
自
201
8
年
2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收件截止時間以郵局蓋章日期為準。
五、
申請資格:
(
一
)
申請人須為越南公民,具有越南國籍且戶籍地址須為順化
(
含
)
以北地區,具越南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僑生身分。
2.
已保留國內大學校院學籍或已在臺灣註冊入學就讀國內大學校院者。
但
申請下一階段學位獎學金之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3.
曾在臺灣就讀擬申請之同一級學位課程。
4.
在臺灣就學期間為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
5.
受領本計畫各級學位課程獎學金總期限超過五年。
6.
曾被註銷本獎學金或教育部華語文獎學金受獎資格。
7.
在臺灣就學期間同時受領臺灣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不包括由就讀學校配合本項獎學金執行計畫,於超過教育部補助學雜費上限金額時,所提供受獎生學雜費部分補助款。
(
三
)
申請人應於各校規定申請期限內,自行向臺灣各大學院校申請入學
(
可自
StudyinTaiwan
網站查詢臺灣大學及課程列表:
http://www.studyintaiwan.org/university)
。
(
四
)
部分臺灣大學提供受獎生學雜費減免優待,詳見
「大學校院提供教育部臺灣獎學金受獎生學雜費優惠彙整表」
(
五
)
部分臺灣大學提供全英語授課學程,詳見「
107
學年臺灣獎學金全英語學程參考清單」
六、申請文件︰
申請人須備齊下列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郵寄或送交報名地點:
(
一
)
「臺灣獎學金」申請表
1
份
(
須黏貼
3
個月內
2
吋照片
1
張
)
。
(
二
)
越南籍身分證件或護照影本
1
份及戶籍影本,
戶籍地址須為順化(含)以北地區。
(
三
)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成績單影本各
1
份,
須經各省公證處翻譯為中
(
英
)
文,並經越南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驗證。
(
四
)
自行向臺灣公私立大學申請入學之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
1
份
(
例如:已填寄之入學申請表、申請入學之學校回函、繳納報名費之收據等文件
)
。
(
五
)
外語能力成績合格證明影本:
1.
申請就讀以華語授課之學程者,應提交華語文能力測驗
TOCFL(TestofChineseasaForeignLanguage)
第
3
級以上合格證書或成績單影本
1
份
(HSK
不予受理
)
。
2.
申請就讀全英語授課學程者
(
詳附件
-
全英語學程清單
)
,應提交有效之英語托福測驗成績
(TOEFL)
紙筆式
(pBT)500
分或網路式
60
分以上,或其他國際公認之英語能力測驗
(
例如:
IELTS
5.5
,TOEIC
600
等
)
相當等級成績證明影本
1
份,正式錄取後須繳驗正本。
(
六
)
推薦信
2
封。
(
七
)
申請就讀全英語學程者,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全英語學程。
若非教育部公告之英語學程,申請人應向擬就讀大學取得學校(非校內單位)開立之全英語學程證明文件。
(
八
)
讀書計畫。
七、申請地點:
戶籍在順化市
(
含
)
以北地區的申請人,請將獎學金申請資料寄送至下列地址: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
河內市紙橋郡春水路
239
號
HITC
大樓
3
樓
305
室
洽詢:
Tel:0
2
4-38335501ext.458~459
Fax:
04-32262114
Email:
[email protected]
**
順化市以南地區申請人,請向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教育組申請;洽詢電話
:0
2
8-38349160ext.
2202~2203;
Email:
[email protected]
。
八、審核項目:
審核標準主要是參考申請人所提交之
(1)
進修計畫、
(2)
學業成績、
(3)
語文能力、
(4)
推薦信函、
(5)
面談表現。
(
註:受獎生在校學業成績
GPA
總平均分數倘為
4.5
分為滿分時,大學部應於平均分數達
3
分以上,碩士班成績應於平均分數達
3.5
分以上
)
九、作業時程:
201
8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受理申請;
4
月至
5
月進行資料審查與面談,
6
月初公告初選正取及備取人名單;
6
月
18
日前,初選正取及備取人均須繳交大學入學同意函及驗證妥當之學歷文件
(
畢業證書及成績單
)
;
6
月底前公告正式錄取人名單,並將擇期發給臺灣獎學金證明書;錄取人應於
7
月底前參加留學行前說明會
(
受獎人若是應屆畢業生,須於
7
月
20
日前繳交正式畢業證書或臨時畢業證明,未如期繳交者不能獲頒獎學金證明書
)
;
8
月申請臺灣簽證
(
免費
)
,自行訂購機票,並於學校開學前搭機赴臺灣留學。
受獎生就讀學位課程之受獎期限屆滿後,如擬繼續留臺攻讀下一級學位課程,應於預訂畢業當年
2
月
28
日前,依第五點規定檢具各相關文件向原駐外館處重新申請,以新生方式參加遴選作業;其獎學金期限不得違反第四點第二款第五目總受獎期限最長五年之規定。
十、受獎生應遵守事項:
(
一
)
除教育部及各大學補助費用之外,受獎生應自行繳納之其他費用,如因經濟情況困難,可向就讀學校申請自生活補助費中予以扣繳支付。
(
二
)
受獎生應備妥「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表」及「臺灣獎學金證明函」,向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
在河內
)
申請赴臺灣留學居留簽證,免付簽證費。
(
三
)
受獎生在校學業、操行成績或出缺席紀錄未達就讀學校規定標準者,依各該校規定,予以停發或註銷本獎學金。
(
四
)
受獎生不可同時受領臺灣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獎補助金,如有違反,將註銷本獎學金受獎資格,並追繳重複領取之生活補助費及學雜費。
(
五
)
受獎生應依規定加入臺灣全民健康保險,未加入前,應購買其他相關醫療保險以及學生平安保險。
(
六
)
受獎生來臺就讀後,不得以交換學生身分或參加雙(聯)學位課程,赴其他國家修讀。
倘以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身分出國就讀,即註銷獎學金資格,所餘受獎期限不得保留或展延,因學校學程規定,須出國實習時,得不予註銷獎學金資格。
但不予補助該學期學雜費及不在臺期間之生活補助費。
(
七
)
受獎生在臺灣不得非法工作,如經查獲未申請核准即在臺灣工作者,除立即註銷其受獎資格外,並應繳回自聘僱日起已獲領之本獎學金生活補助費。
(
八
)
受獎生申請獎學金所繳文件或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或填
列不實等情事,撤銷其獎學金,並追繳自受獎日起至撤銷受獎日止補助之生活補助費及學雜費。
(
九
)
受獎生應簽署「臺灣獎學金承諾書」
1
份,遵守臺灣法令規章及本獎學金相關規定。
(
十
)
受獎生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應達下列標準,始得續領獎學金:
1.
大學部最低七十分,研究所最低八十分;如各大學校院系所另有較高標準者,依其規定辦
理。
2.
就讀博士班第三年以上者,其成績計算方式及學期成績基準,依各大學校院規定辦理。
(
十一
)
受獎生轉換學校、系或所規定如下:
1.
受獎生於就讀申請入學之大學校院、系或所達一學期以上,經擬轉出及轉入校院核准,依各校自行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轉學、轉系或所。
受獎期間內受獎生於同一級學位之轉學、轉系或所以一次為限。
2.
受獎生擬轉換學校、系或所之不同學位課程時,應向我國駐外館處重提申請,不得以續領方式轉換不同學程。
3.
受獎生轉學時,原就讀學校應敘明受獎生受獎類別、受獎起訖年月及轉出年月,函知受獎生及其轉入學校。
轉入學校應敘明同意受獎生轉入年月,函復受獎生及其轉出學校。
轉出及轉入學校函件均應副知教育部、相關駐外館處及教育部指定單位。
(
十二
)
受獎生應配合教育部針對臺灣獎學金生之政策,參與語文、文化等教學、交流、活動。
十一、消息公告: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http://www.roc-taiwan.org/vn_vi/index.html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
http://www.tweduvn.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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