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訂本校車輛入校收費及違規處理要點 - 駐警隊- 清華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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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速(校區限速每小時25公里)、亂鳴喇叭或未遵守一般交通規則者。

(四)停放於人行步道、草坪綠地、紅、黃線區、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限身心障礙人士 ... 跳到主要內容區 首頁 最新消息 公告:修訂本校車輛入校收費及違規處理要點 國立清華大學車輛入校收費及違規處理要點 110年12月29日交通委員會修訂通過 111年02月11日校長核定 一、為有效管理學校汽、機車之通行及停放秩序,並維護校園環境景觀,依本校「校園車輛管理辦法」   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收費及違規處理要點。

二、本校專任教職技員工申請汽車識別證以壹張為原則,每張每一學年新臺幣2000元,因故需申請第二   張識別證者,每張每一學年新臺幣4000元,如需申請第三張(含)以上車證則頇專案簽准後發放,   行照上車主限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如有教職技員工之父母及子女,且確實居住在本校職務宿舍   區者得另申請職務宿舍區汽車識別證,每張每一學年新臺幣1200元(限停職務宿舍區停車格,如需   申請第三張(含)以上車證則須專案簽准後發放,如需停放校區時比照本要點第七點第一項規定收   費)。

本校教職技員工本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得免收各項車證之第一張申請費用,如有特殊需求則   另行專簽處理。

三、本校校本部限停指定區域學生汽車識別證計160張(外宿生140張,住宿於校本部學生20張),停車   費一學年新臺幣800元(指定之區域由駐警隊另行公告)。

當登記人數超過核發張數時,則舉行公   開抽籤,行照上車主限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南大校區同學持原校區核發之有效汽車證至校本部   申請本項車證,二校區車證每學期費用為3800元。

本校學生本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得免收車證申請   費用。

四、本校在職專班學員申請校本部汽車夜間及假日識別證以一張為限,停車費一學年新臺幣3000元,車   主限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南大校區同學持原校區核發之有效汽車證至校本部申請本項車證,車   證申請費用為原車證費用之一半。

本校學生本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得免收車證申請費用。

南大校區   推廣教育中心學員可申請於上課時段進入南大校區校園停車之許可,費用為每半年新臺幣1250元或   全年新臺幣2500元。

如頇購買停車場磁卡,每張工本費200元。

五、短期汽車停車證,兩校區各限400張(依申請順序),每人限申請壹張每張每月新臺幣1000元,博   士班學生、在職外宿生及南大校區在職進修(含夜間班、暑期班)、日間碩博班學生得一次辦理半年   ,每半年新臺幣3000元;另開放南大校區20張短期汽車停車證供大學部同學申請,每人限申請壹張   每張每月新臺幣1000元,當登記人數超過核發張數時,則舉行公開抽籤。

申請本項車證之行照上車   主限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短期工作人員申請時需附本校相關單位工作證明,車輛得使用公司車   )。

南大校區同學持原校區核發之有效汽車證至校本部申請本項車證,車證申請費用為原車證費用   之一半。

本校學生本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得免收車證申請費用。

六、為維護校園交通安全及環境,當單一活動入校車輛超過50部或人數達250人以上時,主辦單位頇於   場地借用核可前會簽駐警隊並擬訂交通疏導計畫及指派具有交通疏導能力之人員配合駐警隊指揮車   輛入校與離校。

另非本校主辦之活動以入校車輛不超過500部為限,進入學校之車輛一律以全額收   費為原則。

七、校本部臨時汽車停車收費方式如下:  (一)第一小時內收費30元(半小時內同門進出者,免收停車費),爾後每半小時收費15元,未     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每日至多以新臺幣300元計收。

 (二)由本校秘書處核發之各類卡片則依相關規定予以優惠。

 (三)凡持用身心障礙手冊之來賓汽車,憑手冊得享前三小時免收費之優惠,惟入校一小時內不同門     出校則前項優惠取消。

臨時機車識別證:請至各門警衛室或收費站登記後停放於指定之機車停     車場(限發證當天有效)。

欠繳停車費之車輛再次入校時頇繳停車費(停車費由上次入校時間     計至該日23時止並依當日費率收費),否則,本校得拒絕其車輛入校或於該車入校後依規取締。

南大校區臨時汽車停車收費方式如下:  (一)停車未滿半小時免收停車費。

超過半小時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收費30元;停車逾1     小時以上,其超過不滿1小時部分,不逾30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收費15元;逾30分鐘者,     則以1小時計算。

 (二)遺失或無停車計時證明者,其計費時間自早上6時起算。

 (三)遺失代幣工本費150元。

八、本校各單位得申請下列停車費計次抵用券供來賓於校本部停車時使用(限當日當次有效,申請單至   駐警隊網頁下載):  (一)免費停車抵用券:限量發給各一級單位提供貴賓使用,額度由總務長核定。

 (二)30元停車抵用券(幣):限本校兼任教師(含社團指導老師)向駐警隊預購使用。

 (三)50元停車抵用券(幣):限校內各館舍施工人員車輛預購使用。

各單位如有需求可專案向總務     處申請抵用券。

九、汽車工作證每張每年6000元、機車工作證每張600元,申請單由本校相關單位簽證,經駐警隊審查   通過後,呈總務長核定發給。

如申請於南大校區使用另頇購買停車場磁卡,每張工本費200元。

十、公共服務車輛(郵政、電信、金融、消防、警務、救護、環保、安檢、緊急維修工程車等與明確標   示貨運行號之送貨車輛)、接送本校員工、眷屬、小孩之交通車、校際專車、接送身心障礙者之復   康專車等,經各門崗警衛或保全人員查明後,得由本校各門進出。

另經申請核准之遊覽車入校以南   校門優先,駐警隊提供簡圖引導車輛,以上車輛免收停車費;未經申請核准之遊覽車入校每輛次收   費100元並限當日離校。

遊覽車入校至舉辦活動之系館適當地點下車後,頇停放在駐警隊指定地點。

十一、本校教職技員工生申請機車停車識別證每人限一張,每張工本費100元,車主限本人、配偶或直    系親屬。

十二、腳踏車停車識別證每人限一張,免收停車費,申請補發時每張酌收工本費20元。

十三、汽車識別證遺失申請補發,需重新繳交停車費始得補發;機車識別證遺失申請補發,每張新臺幣    600元。

換車、車體損壞或車輛失竊,憑舊證或相關證明得免費補發識別證。

無有效車輛識別證    或臨時車輛停車證遺失者,按當日最高收費計收。

十四、上列各種車輛識別證,申請後不得中途退費。

因離職、退休或汽車報廢、失竊者,憑相關資料證    明(除汽車失竊外,均頇繳回停車識別證)得申請退還下一學期未使用之費用(即上學期申請,    則退還下學期費用,下學期不受理退費申請)。

新申請使用不足一學期者,以一學期計費,超過    一學期以一學年收費。

十五、違規被上鎖並開立違規告發單之汽車頇繳交開鎖費,每次新臺幣500元及違規停車期間之計時停    車費(含累計欠繳之停車費);嚴重妨礙通行安全之違規汽車,本校得實施拖離,被拖離之車輛    車主另需自行負擔搬移費用。

   附註(本校車輛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入校區之車輛有下列情形者以違規論處:    (一)未貼有當年度本校核發或認可之識別證車輛或識別證未置(貼)於車上明顯之指定位置者       或未經校園停車收費管理系統辨視處理者。

   (二)限時、限區域停放之車輛(特殊工作車輛除外,見第十條),未依規定時間、區域停放者。

   (三)超速(校區限速每小時25公里)、亂鳴喇叭或未遵守一般交通規則者。

   (四)停放於人行步道、草坪綠地、紅、黃線區、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限身心障礙人士停放)       、有標示之專用車位、路口十公尺內及道路、通道者。

   (五)無故駛入或停放於本校徒步區內者。

   (六)將汽車識別證借予或轉讓他人使用者。

   (七)離校時未依規定繳交停車費,累犯或再次入校未自行補繳者。

   (八)變造或將汽車識別證上之編號塗抹不清者。

十六、違規被上鎖或拖吊之機車頇繳交開鎖或搬運費,每次新臺幣300元,拖吊地點若為立體機車停車    場內則搬運費為500元。

逾三日未辦理領回手續之違規機車,第四日起每天加收管理費新臺幣    50元(加收費用上限新臺幣500元)。

附註(本校車輛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進入或停放校區之機車有下列情形者以違規論處  (一)未經同意行駛或停放於校區者。

 (二)未貼有當年度本校核發或認可之識別證或識別證未貼於車上明顯之指定位置者。

 (三)將機車識別證借予或轉讓他人使用及將證上編號塗抹不清或變造識別證者。

 (四)超速﹙校區限速每小時25公里﹚、亂鳴喇叭或未遵守一般交通規則者。

 (五)持臨時機車通行證進入校區,未遵守切結書規定者。

 (六)機車停放時,未停放於停車棚內或指定區域之停車格內者。

十六之一、凡經允許入校之送餐機車一律由北大門進出,並預收50元押金後換取通行證,該通行證限      當日當次使用,離校時退還押金。

惟該通行證最遲於同日23時前繳回,未取回之押金沒收      於次工作日收入公庫。

十七、腳踏車違規被拖吊移置者,應繳交搬運費每輛次新臺幣100元。

十八、車輛超速:  (一)經教職員工生目視舉發者,由駐警隊開立勸導單,30天內累計勸導3次(含)以上者,校內     人士由總務處函請其主管加強輔導;校外人士本校得拒絕其車輛再次入校。

 (二)經本校設置之車輛測速器偵測後,時速35公里以上未達50公里頇繳交處理費新臺幣300元,     時速50公里以上頇繳交處理費新臺幣600元。

十九、以上收入主要用於改善校內道路狀況、道路照明設備、新建停車場、支付校園公車及聘人加強    管理等費用。

二十、本要點經本校交通委員會會議通過並送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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