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對於所屬機關(構)工程履約爭議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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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詞定義3.1 協處:指各機關本於督導責任,對所屬機關(構)與廠商因工程採購所生履約爭議而進行之爭議協助處理程序。

3.2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 ... 目前線上:929人,瀏覽人次:664788206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對於所屬機關(構)工程履約爭議督導協處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04日 所有條文 1.目的 為有效推動公共建設,提升工程執行力,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以 下簡稱各機關)對所屬機關(構)之工程履約爭議,應主動管控並予督 導協處,以儘速解決爭議,特訂定本原則。

2.適用機關及採購標的 2.1適用機關:設有附屬機關(構)之各機關。

2.2適用採購類型:工程採購。

3.名詞定義 3.1協處:指各機關本於督導責任,對所屬機關(構)與廠商因工程採購 所生履約爭議而進行之爭議協助處理程序。

3.2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各機關為協助處理所屬機關(構)公共 工程履約爭議,所成立之任務編組;其組織參考附件一「公共工程履 約爭議處理小組組織圖」。

附件一-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組織圖 4.作業流程及說明 4.1作業流程 參考附件二「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協處作業程序流程圖」。

4.2作業說明 4.2.1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1項規定「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 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 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 4.2.2各機關應本於上級機關之責,督導所屬機關(構)執行工程採購契 約,以提升執行力;並於所屬機關(構)與廠商因工程採購所生爭 議未獲解決時,予以協處並予管控,俾爭議儘速獲得解決。

4.2.3各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協 助處理所屬機關(構)與廠商因工程採購所發生之履約爭議。

該小 組由各機關首長指派具備工程、法律或其他採購專業之高階人員擔 任召集人;小組成員由本機關相關督導單位、人員組成,並得延聘 具有相關專業之學者專家擔任小組成員。

4.2.4契約執行機關(構)對於工程採購履約爭議如無法解決,應主動提 報各機關之「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請其協處。

4.2.5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於進行協處前,應先行審視契約內容及 履約、驗收紀錄等相關文件。

4.2.6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就各機關所屬機關(構)所涉爭議應積 極展開瞭解;如經分析研判,認定所屬機關(構)有契約執行不當 之處,應督導該所屬機關(構)儘速改正。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為釐清相關事實及爭點,得請廠商提出 說明。

4.2.7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於協處後,應研提處理方向,經各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供該爭議所涉之所屬機關(構)參考。

4.2.8協處結果如對爭議有所解決者,各機關應督導所屬機關(構)儘速 辦理;如未能解決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1項規 定辦理。

4.2.9所屬機關(構)對於爭議後續處理情形,均應陳報公共工程履約爭 議處理小組,俾供追蹤控管。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小組對所督導協處之爭議案件,應探究分析 其發生原因;如屬契約條文內容未臻完備周妥者,應促該所屬機關 (構)予以改善,以避免相同類型爭議重複發生。

附件二-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協處作業程序流程圖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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