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全球資訊網-地方民選首長連任限制之研究
文章推薦指數: 80 %
地方制度法第55條至第57條有關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選任,均有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之規定。
有關連選得連任1次的概念,係指地方民選行政首長依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專題研究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專題研究
地方民選首長連任限制之研究
撰成日期:102年4月
更新日期:102年4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趙俊人
編號:A01090
地方制度法第55條至第57條有關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選任,均有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之規定。
有關連選得連任1次的概念,係指地方民選行政首長依正常情況擔任2任同一職務任期未間斷,每任4年連任2屆總計8年;不得再度參選第3屆。
但如果地方行政首長於任滿2屆後,未參選第3任選舉,卻於該屆發生補選事由,惟已間隔1次選舉,未連續參選連任,是否符合連選得連任1次規定。
故地方制度法連選得連任1次規定應如何採認,在法條欠缺明確之情況下,內政部如何釋令將會直接影響到公民參政權利,恐導致不同的地方選舉生態變化。
為解決前述問題,內政部以民國98年3月9日台內民字第0980040892號部函令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係指「連續參加2次同一職務之選舉並當選就任」之釋文內容,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參政權,惟此一函令受到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質疑並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推翻該函令見解,致使參與第3任補選而當選之候選人,被取消當選資格。
爰為杜絕爭議,保障公民參政權及選舉之公平性,特就地方制度法第55條至第57條有關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規定之法理提出研究,經審度內政部98年3月9日部函令內容業已兼顧保障公民參政權及防止壟斷政治資源流弊,故擬將此函令精神納入修法建議中,以確立選舉規則並杜絕爭議。
延伸文章資訊
- 1縣長任期相關報導- Yahoo奇摩新聞
最新最豐富的縣長任期相關新聞就在Yahoo奇摩新聞,讓你快速掌握世界大事、財經動態、體育賽事結果、影劇圈內幕、社會萬象、台灣在地訊息。
- 22022年中華民國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 - 维基百科
- 3縣市長選舉 - 中央選舉委員會
l 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長之任期為4年,同法第83-1條規定,應於102年12月20日任期屆滿之縣(市)長,其任期調整至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止。 l 103年地方公職人員 ...
- 4南投縣政府Nantou County Government - 歷任縣長
南投縣歷任縣長. 相片, 屆次, 姓名, 任期, 經歷, 備註. 第一屆, 李國禎, 40.06.01- 43.06.02, 台灣新報社記者、大屯區區長、南投縣縣長.
- 5縣長任用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縣長非年在三十歲以上,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依法受縣長考試及格者。 二、高等考試行政人員考試及格,並曾任薦任官一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