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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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業務處理,適用本細則之規定。

第二章職掌. 第3 條. 本處設下列課、室:. 一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 民國93年11月10日 法規類別: 行政>交通部>處務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業務處理,適用本細則之規定。

第二章職掌 第3條 本處設下列課、室:一、企劃課。

二、工務課。

三、管理課。

四、遊憩課。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第4條 企劃課掌理下列事項:一、觀光資源之調查及規劃事項。

二、觀光建設之規劃事項。

三、研究發展業務及工程建設計畫管考事項。

四、民間投資經營觀光遊樂與住宿設施之推動及審查事項。

五、用地取得事項。

六、風景區土地使用、建築規劃管制及申請許可會辦案件之審查事項。

七、有關法規之蒐集、研究、整理及編纂事項。

八、觀光遊憩資訊之研究與統計事項。

九、風景區管制規定之研擬事項。

十、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彙辦、編製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5條 工務課掌理下列事項:一、開發建設、植栽美化、災害治理等工程之規劃事項。

二、建設工程之探勘、測量及設計事項。

三、建設工程之發包、施工及監造事項。

四、各遊憩據點、公共設施之綠、美化工程事項。

五、災害之治理工程事項。

六、其他有關工程建設事項。

第6條 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一、風景區內各遊憩據點之經營管理,環境衛生維護、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污染防治等之統籌事項。

二、遊憩事業之推動及督導事項。

三、觀光資源與特定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保育統籌事項。

四、觀光、遊憩、住宿及公共設施之管理與輔導及管理站之聯繫、協調事項。

五、駐衛警察及清潔人員之聯繫、協調事項。

六、風景區對外交通之聯繫配合事項。

七、各項違規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管理事項。

第7條 遊憩課掌理下列事項:一、遊憩解說設施之規劃、設計及製作事項。

二、遊憩活動規劃、宣傳推廣及執行事項。

三、遊憩活動之配合及支援事項。

四、遊憩及解說推廣資料之編印事項。

五、旅遊服務、解說義工之培訓及管理事項。

六、政府出版品管理事項。

七、電腦資訊業務之推動與管理事項。

八、其他有關遊憩服務及解說事項。

第8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文書收發、繕校、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理及檔案、書籍之管理事項。

二、現金出納之收支及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三、技工、駕駛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四、車輛、器材設備之管理與修護事項。

五、財物購置及房屋修繕之管理事項。

六、土地、財產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七、員工薪給之製發事項。

八、公勞健保費用、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等之計算與繳納事項。

九、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工作之推動及管考事項。

十、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一、本處大事紀之蒐集及會報處理事項。

十二、其它不屬各課室掌理事項。

第9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一、組織編制、職務歸系及人力規劃事項。

二、職員任免、遷調、銓敘、俸給事項。

三、職員差勤管理事項。

四、職員訓練、進修、研習、出國、考察事項。

五、職員考績、獎懲事項。

六、職員保障、褒獎事項。

七、職員退休、撫卹、資遣及離職事項。

八、職員待遇、福利、保險、互助事項。

九、職員人事資料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十、職員在職、服務及離職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一、人事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退撫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10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歲入、歲出概算、預算、決算及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製事項。

二、預算之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會計報告之編製、陳核事項。

四、經費審核、收支憑證保管及報核事項。

五、現金票據及財務查核事項。

六、採購案之監辦事項。

七、兼辦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退撫事項。

八、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1條 本處於所轄風景區設管理站,掌理下列事項:一、旅遊服務及解說之執行事項。

二、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之執行事項。

三、環境衛生維護及污染防治之執行事項。

四、公共設施之管理及維修事項。

五、觀光資源之保育與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維護事項。

六、有關急難之救助事項。

七、各站替代役、駐衛警察、清潔人員之管理事項。

八、其他經管理處指定之事項。

第三章權責 第12條 本處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13條 本處課室主管及管理站主任承處長、副處長之命綜理各該單位業務。

第14條 本處秘書、技正、專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四章會議 第15條 本處處務會報由處長主持,副處長、秘書、技正、各單位主管及站主任參加,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附則 第16條 本處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第17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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